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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婚姻登记

第五章 婚姻登记




  民国、东北沦陷时期,兰西县城乡男女结婚多为封建包办,买卖婚姻,早婚较为普遍。有
的贫苦人家女儿不足15岁即出嫁,富户男孩有的十三、四岁就做了小女婿。还有七、八岁的小
女孩就做了童养媳。旧社会男女结婚。靠媒证,无登记。东北沦陷时期,有的有登记,购结婚
证书,但不普及。1946年,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后。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提倡婚姻自主。1950
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买卖、包办、强迫等旧的封建婚姻制度,
实行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的婚姻制度,规定男满20岁,女满18岁才能结
婚。当时,全县各区人民政府都相继成立了婚姻登记机关,凡结婚、离婚必须到登记机关履行
手续。男女结婚,双方先到所在区人民政府登记,经区政府审查合法,发给结婚证书方准结婚。
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和登记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宣传婚姻法,使人民群众熟悉婚姻法,拥护
婚姻法,自觉地遵守婚姻法。1950—1953年,法院处理的婚姻案件中有 50%左右是由包办、强
迫、早婚、重婚、童养媳、纳妾以及虐待妇女等封建婚姻制度造成的,构成了婚姻关系中封建
与反封建斗争的特点。政法部门针对这些特点,以婚姻法为武器,积极支持广大青年,特别是
妇女的反封建婚姻斗争。这个时期共受理婚姻案件871件,判决离婚422对,占 48.5%。1954年,
法院受理婚姻案件941件,判处离婚499对,占 53%,其中由于某些干部追求享乐,生活放荡,
造成家庭关系破裂的占有一定比例。为此,政府和政法部门重点抓了反对资产阶级婚姻观和防
止草率离婚的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划清了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和资本主义婚姻自由的界限,
从而保障了正当的离婚要求,有效地防止了草率离婚。1958 年,处理离婚案件172起,以后逐
年减少。1981年,国家新《婚姻法》公布,县民政部门组织干部学习,进行试点,在全县广泛
开展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宣传。负责婚姻登记人员对婚姻登记依法办事,认真负责,保证
了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在贯彻《婚姻法》的同时,婚姻登记机关还协同政府和政法部门
做了反对资产阶级婚姻观和防止草率离婚的宣传教育。通过婚姻登记进行了社会主义的恋爱、
婚姻、家庭道德观念教育。从80年代开始,婚姻登记机关在严格执行法定婚龄的同时,还按照
《婚姻法》的要求,进行了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宣传,促进了计划生育和少生、优生工
作的开展。据统计,1984年和1985年,男女结婚年龄较以前明显增大。并出现了老龄婚姻增多
的新情况,基本上杜绝了买卖、包办、强迫婚姻。实现了一对夫妇一个孩,都能遵照党的有关
计划生育政策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