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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殡葬管理

第六章 殡葬管理




  兰西解放后到1967年,死亡人口大多实行土葬。为了移风易俗,加强殡葬管理,节约耕地,
1967年后,县政府通过有线广播、散发传单、张贴布告等各种宣传形式,在全县城乡广泛开展
推广火葬、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提高了认识,自觉地进行殡葬改革。

  为更好地搞好殡葬改革、管理工作,于1967年5月1日在距县城东南 2公里处的呼兰河西岸
建成兰西县火葬场,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400平方米,设有办公室、财会室、后勤
办公室、追悼会礼堂、休息室、骨灰存放处,还有专用接尸车和工作用车两台。火化间中设有
一条龙燃烧火化炉两个,共有职工干部 8人。随着殡葬改革宣传的深入和广大群众认识的提高,
死亡人口火化率逐年增加。建场当年火化尸体只有24具,1975年为179具。到1985年则为1 428
具。

  在提倡火葬的同时。开展了移坟深葬和平坟深葬工作,从1974年秋至1975年末,全县共从
耕地中移出和就地深葬平掉坟包10万个,腾出耕地1146亩。

  1979年9月3日,兰西县政府公布了《关于实行殡葬改革的十项规定》,规定所有的机关、
团体、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均实行火葬,不得土葬;乡镇
死亡者距县边远的须经乡政府批准方可深葬;其他地方死亡者都必须实行火葬。规定要求全县
人民共同认真执行,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建设文明单位的标准中去,根据执行的好坏实行奖惩。
同时,农村乡、镇、村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也都订立了殡葬改革的乡规民约。使殡葬管理
工作得到了层层落实。

  附:1967—1985年兰西县火化尸体统计表

   1967—1985年兰西县火化尸体统计表

  附表13—2 单位: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