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保护
第二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建国以来,人民政府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1949年,
统一了全县工作时间,除私营企业外,实行 8小时工作制,并提出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1951年 9月,执行《工厂安全卫生条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组织
机构,各工厂均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
1952年12月,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四上”要求,
即:思想上认识安全,设备上重视安全,制度上保证安全,组织上抓安全。
1956年贯彻了《工厂安全卫生规定》,《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
事故报告规程》。
1963年贯彻黑龙江省和全国砂尘会议精神,在全县开展安全生产运动。1976年成立了兰西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于认真抓安全生产,伤亡事故逐年减少。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生产
施工单位,从而使事故率下降。
1960年,兰西县有4个单位安装5台锅炉。到1985年,已有143个单位安装167台,其中:蒸
气锅炉38台,热水锅炉 129台。为了消除隐患,劳动部门每年都对安装锅炉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培训、考核司炉人员。1978年,县劳动局设立锅炉检验所,统管全县的锅炉安装,验收检查及
司炉人员的技术培训。1982年检验锅炉136台。 1983年检验139台。1985年检验167台。对司炉
人员考核发证120个。
二、劳动保护品
兰西解放前,工厂基本没有劳动保护措施,对工人亦不发给保护用品。建国后,对企事业
单位的工人实行劳动保护,按不同工种的需要定期发放集体与个人防护用品。如装卸工人发防
寒坎肩;木器工人发给围裙、套袖;对露天作业连续 8小时的工人夏季发给雨衣,冬季发给棉
大衣;建筑、冶炼工人发给安全帽等;制米工人发防护服、防尘帽、口罩;电工发给手套和绝
缘胶鞋;电焊、车工、司机发防护眼镜;车间工人发给毛巾、香皂等。享受劳动保护的女工,
实行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三、保健食品待遇
1951年以来,对身体健康有严重危害工种的工人实行保健食品待遇。理发工人、玻璃纤维
厂工人、亚麻原料厂工人、铸造工人发放保护用白糖、木耳、奶粉等食品。1975年,全县有 5
个单位,1 090人享受保健待遇。从1978年开始,改发保健费。1979年,有6个单位的 1 560人
享受食品待遇,支付保健费9.3万元。1985年,全县有32个单位的2 782名工人享受保健费,年
支付保健费15.9万元。
四、劳动福利费
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保护工人、职员健康,
减轻其生活负担,工矿企事业单位实施了劳动保险。劳保各项费用由企业行政负担,一部分直
接支付,另一部分由基层工会组织办理。
职工劳保福利费,其中: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退休金、丧葬费和抚恤
金、集体福利设施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等。据统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福利费总额:1983
年为92万元,1984年为89万元,1985年为76万元。
五、退职退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66年以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
都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利用自然减员指标为其安排一名子女上岗工作。这一规定在“文化大革
命”中被破坏。1978年,重新恢复了职工退休制度,有些因体弱多病不能坚持上班的职工,根
据本人要求,经过批准,办理病退。1979年,退休(含病退)880 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职
工873人,集体企业职工7人。1981年,退休426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369人,集体企业职
工57人。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217人,离休26人;集体企业职工退休24人、离休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