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就业
第四节 劳动就业
一、待业安置
临时工 建国初期,兰西县经济比较落后,国营企业很少,多数就业人员在私营工商业中
从事劳动,就业率很低,而失业率却不断增加。1949年,全县失业人员 2 890人。1953年,随
着县内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劳动部门安置了社会待业的建筑技术工人和力工到基本建设战线。
1956年贯彻国家安置与个人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劳动部门安置 1 734人,其中:安排到基
本建设战线259人,工业战线1 213人,其它方面262人。全县职工队伍增加到4 577人,待业问
题基本解决。1958年,为了适应“大跃进”的需要,从农村抽调 1 072人,分别安排到工厂企
业。1964年,试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全县有56个单位,安排亦工亦农的季节工 334人。1978
年,严格控制招用农民进城就业,调用农村劳力,需经县劳动部门审查,报上级劳动局批准。
1982—1985年,平均每年安排临时工2 500人。1985年末,全县有临时工2 898人。
固定工建国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断增加。1951年招用固
定工682人,占社会劳动力的56.2%。1955年招用110人,占社会劳力的 78.8%。1956年招用768
人,占社会劳力的81.42。1958年大批招用固定工充实到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 1969—1970
年在县城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招用一部分固定工。1978—1985年全县招用固定工 6 875人,
其中:集体固定工2 877人。
从1976年开始,改推荐招工为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办法。1980—1981年,共择优录用新工
人1 973人,年末,将 1 199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82年实行国家、 集体、个人共同安排的
“三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 1982—1985年,国营、集体企业招工、补员安排待业青年2 632
人。
合同制工人从1983年起,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文件精神,
需招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必须有国家、省、市(县)计划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经劳动部门同意。
招工办法:实行统一考试,择优录取。工人录取后,招工单位同合同制工人鉴定劳动合同。合
同制工人在劳动保护、保险、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参照国家固定工人的标准。合同期满,单位
不再需用可以解除合同。1983年。黑兰亚纺、粮食、工业的一些企事业单位,共有合同制工人
17名。1985年,全县有合同制工人 2 190名,占全县全民所有制工人的13%。
二、精简安置
1957—1965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根据中央和省提出的精减机构
和下放干部的指示精神,全县精简下放职工1 524人,下放家属365户、1 98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