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与东北沦陷时期公职人员
第二节 民国与东北沦陷时期公职人员
民国2年(1913年),知县改称县知事。当时县公署共有职员32人。其中:县知事1人,科员
4人,技士1人,帮审2人,承发吏2人,经征赋税1人,录士4人,医士1 人,教师4人。管狱1人,
看守5人,庭丁2人,杂役4人。
民国4年(1915年),扩大了警察所机构编制。设所长、警佐各 1人,一、二等巡官4人,马、
步巡长14人,马、步巡134人。
民国18年(1929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仍为 1人。全县共有公职人员
135人,其中:行政科10人,财政科10人,司法处6人。税契处6人,清赋处 5人,教育局7人,
实业局9人,公安局36人,商会5人,农会6人,监狱7人,署员5人,军警稽查5人,治安委员会
16人,调查牲畜委员1人,检查印花委员1人。
伪大同元年(1932年),伪县公署内各机构要职均由日本人担任。当时共有职员22人,其中:
县长1人,副县长1人,科员2人,吏员2人,技术员10人,佣人6人。
伪康德元年(1934年),伪县公署内公职人员共18人,其中:县长1人,副县长1 人(日本人),
总务科长1人,内务局长1人,教育局长1人,警务局长1人,技士1人,参事官 1人,署官1人,
警佐1人。巡官2人,警长1人,警士3人,经济官1人,农业指导员1人。
伪康德6年(1940年),由于伪县公署内设机构增多,共有职员87人,其中:县长1人,副县
长1人(日本人),科长4人(日本2人),股长8人(日本3人),署官20人(包括警佐、警尉、警长等),
科员20人,雇员3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