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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职工工资福利

第三节 职工工资福利



  

  奖励工资是从1950年 3月开始的。1952年,规定奖金率是:企业的奖金额最多以不超出实
行奖励工人和职员标准工资总额的15%为原则,其中质量奖最高以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30%为标
准;安全无事故奖最高以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 50%为标准;节约奖最高以不超过标准工资
的 30%为标准;特殊功绩者,按先进工作者加发奖金。同年按地区类别给每个职工发冬季取暖
津贴每人每年37元。

  1956年 7月,把奖励的重点放在进行产品试制,节约原材料、燃料、电力,提高产品质量
等方面。

  1957年6月停发奖金。

  1959年1月,生产部门实行跃进奖,奖金数额相当于职工的半月工资。1959年3月实行综合
性奖励制度,奖励对象主要是企业工人、职员,奖励面在职工总数的 50%以上,奖金率每月不
超过职工标准月工资的20%。

  1961年8月以后,综合奖的奖励面一般控制在职工总数的 30%—50%,奖金率在职工标准月
工资的7%左右。

  1964年4月, 给每个职工发放粮煤补贴,城镇职工每月每人0.75元,农村公社职工干部为
0.64元。

  1966年取消了职工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每月每人3元。

  1978年5月,企业单位实行计划工资加奖励制度;产业工人实行优质低耗的超产奖。

  1979年,超产奖平均每人全年不超过 60元。同年给每个职工每月发放副食补贴5元。1979
年11月根据上级规定,发给职工每月食品差价补贴5元。

  1980年开始,企业实行承包,奖金按比例提成。

  1981年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年发奖金60元。

  1982年起,每年发给职工菜金补助20元。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国家机关由人事部门负责,
企业单位自行掌握,定期或不定期发给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两地分居职工和未婚职工探亲假
从1981年后由过去的12天延到30天,探亲时间工资照发,差旅费由单位报销。

  1984年1月1日起发给职工每月洗理费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