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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干部福利

第四节 干部福利



  

  一、干部福利的管理和使用

  1952年 9月,成立了兰西县干部福利委员会,负责干部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以后。干部
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县直机关由主管部门掌握,区、乡、镇由本地自行掌握。

  50年代和60年代初,因干部工资较低,干部福利费主要用于生活困难的家庭补助,少部分
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干部的医疗方面。

  1974年以后,全年提取的干部福利费用于干部个人困难补助的占90%,用于其它福利占10%。
随着干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干部福利费的增加。福利费使用上发生很大变化。1980年干部
福利费按人均月1.50元提取,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看望生病的干部、慰问
军烈属等。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

  1952年9月,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此后一直采取凭证就医。实报实销的办法。1981—
1985年,改革公费医疗的管理办法。按每人每月3.50元定额,分系统承包使用,对重病、疑难
病症人员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