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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师待遇

第三节 教师待遇



  

  一、政治待遇

  清朝末年,教员每月发给奉银。政府也时而根据各种条款奖励教师,以示尊师重教。社会
上一些有识之士慨然捐款助学,或重金聘请教师者也不乏其人。但大多数教师政治地位低下,
无权无势,工资微薄,生活无保障。民国时期。教师地位仍然低下,流传有“家有二斗粮,不
当孩子王”之说。东北沦陷时期,教师多受压迫,言论没有自由。政治上受歧视。

  解放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知识分子,赋于人民教师以“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光荣称号,
政治地位不断提高。一些优秀教师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对业绩突出的
授予全国、省、市(地)、县优秀教师的称号。1984年 9月,兰西县第三中学教师杨淑霞被命名
为全国优秀班主任。

  “文化大革命”时期,教师被诬蔑为“臭老九”,一些有威望的教师被打成“牛鬼蛇神”,
遭到轮番批斗,有的被迫害致死。县城一些教师被迫到农村“插队落户”,接受贫下中农“再
教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委、县政府认真落实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对在“文化大革
命”中造成的冤假错案以及“反右斗争”中被错划成“右派”、“坏分子”的教师均给予平反。
使广大教师体会到人民教师确实成了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依靠对象。广大教师对党的感情,
日益深厚,1978—1985年,有267名教师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85 年,国务院决定把每年的 9
月10日做为教师节。在第一个教师节庆祝大会上,兰西县六大班子的领导全部到会并向任教20
年以上的教师及全国、省、地、县优秀教师分别颁发了荣誉证书、纪念品和奖品。教师节期间,
县委、县政府领导通过慰问、座谈等多种形式,开展尊师重教活动。并为教师办10件好事:如
给镇内没房教师解决房基地,给非城镇户口教师落户等等。现在尊重知识、尊重教师的良好风
气已在全县范围内形成。

  二、生活待遇

  清末,教员的工资以银两计算,最高的是高等小学堂的正教员,每月薪银50一60两,一般
教员多在20—30两。民国初年,教员工资以江钱计算,初级小学正教员每月600吊,副教员500
吊;中学教员一般在700—800吊之间,最高的不超过 1 000吊。民国后期,视教员资历、学历、
能力和所教科目定工资,月工资最高的不过80元(大洋)。一般70元,中学校长60元,其它雇员
为30—50元不等。小学教员中月工资最高的50元,小学校长45元,一般教员25—30元,雇员10—
20元。但由于政局不稳,财力不足而导致工资不能按时发放。东北沦陷时期,学校减少,教师
失业的增多。少数在业者月薪也低,校长月薪40元(伪国币),教师30—35元。

  解放后,逐步增加教师工资。1946—1949年,教师工资实行“米薪制”。1949—1956年夏
实行“工薪分”制,以生活必需品的粮、油、布、盐、煤的价格为标准评定工薪分,使教师的
生活水平不因物价的变动而受到影响。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国务院颁布工资标准,小学分
15级,中学分10级,根据任职和胜任情况,评定教师及行政干部工资,标准大幅度提高。1963
年,在国家经历了三年困难时期,经济形势开始好转以后,及时地为教师增加了工资,调资人
数占教师总数的 40%。“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师工资没增长,刚步入工作的年轻教师一般级
别在行政二十四以下。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试用期工资也由原来的中教七级降为九级,教师工
资明显下降。“文化大革命”后,1977—1981年 4次调整了教师工资。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
全县中、小学教师又普调了一级工资。改革后的教师工资平均提高140%。

  教师除工资收入不断增加外,还享有建房补助、公费医疗、取暖补贴、煤粮补贴,副食补
贴、班主任津贴、教龄津贴、女教师产假等多项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