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兰西县民国时期,始有卫生管理机构。民国 2年(1913年),县公署警务局设卫生股管理全
县卫生事宜。
伪大同2年(1933年),伪县公署警务局(后改警务科)设保安股管理卫生。
1945年县民主联合政府公安局设卫生股管理卫生工作,是年公安局卫生股撤销。在民政科
内设卫生股。1947年9月,10个区政府各配1名卫生助理员,实行县、区两级管理医疗、预防及
保健工作。1949年县人民政府设卫生科。1959年将县卫生科改为县卫生局,全县卫生工作实行
县、社、队(县政府、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三级管理。1962年县卫生局又改称卫生科。“文化
大革命”期间卫生工作由文卫组负责,隶属于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1971年恢复卫生科。1979
年为县人民政府卫生科。1985年改为卫生局。内设人秘股、业务股、计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