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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制度

第二节 管理制度



  

  一、公费医疗制度

  1952年 9月,县成立公费医疗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科内),从而使公费医疗工作
纳入专人管理轨道。公费医疗供给制的管理办法主要是对公费医疗的经费使用范围、到指定医
疗单位就医、医疗费的核销、以及不准用滋补药品和私人密制补品管理等。1975年,针对公费
医疗经费年年超支的实际情况,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
把公费医疗经费的70%按人数拨给享受公费医疗单位自行掌握,30%由县公费医疗办统一管理,
主要用于当地住院和到外地治疗的重危病人。1983年和1984年公费医疗归县财政科,设专人管
理。1985年4月1日,重新成立工费医疗办公室,编制为 3人。为改变50年代初期建立的“供给
制”管理办法,对县直和乡镇及其享受县管公费医疗的单位实行了“门诊包干、一次核定、按
季拨款”的办法。规定每人年24元,中级以上知识分子和老干部年30元,年初一次核定指标,
每个季度拨一次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住院医疗费由县公费医疗办统一使用。住院的药费、
床费个人负担 20%,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公伤、离休、“九·三”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除外。

  就医实行定点、专科、专人,全县划分21个点(农村乡镇18个,县城 3个),县人民医院、
中医院、卫校附属医院设公费医疗科,乡镇卫生院设专、兼职公费医疗医生。门诊凭公费医疗
手册,使用公费医疗处方,现金就诊,患者用药不准开大处方、花处方、人情方、“坐车”开
药。一次处方不准超三日量,抢救危重病人确需外购贵重药品的。持报告单,由科主任、院长
签字,县公费医疗办批准,违者不予报销。医药费报销以药费收据为准。住院患者,经县医疗
办批准,现金结算,癌症患者在家治疗医药费按住院办理,需转院时,由公费医疗科医生开诊
断,科主任签字,负责公费医疗的院长同意,县医疗办批准;需到外省就医者,持省级医院诊
断书。省卫生厅批准,违者不报销医药费。住院医药费由县医疗办核查、核销。凡医疗处方在
县医院查不到的按假票处理。通过建立健全这些制度和实施,使一般和重危患者得到了“因病
施治,合理用药”。保证了治疗及时有效,杜绝了药品浪费。

  二、合作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是“文化大革命”中农村出现的一种医疗制度。1969年 1月,全县农村开始实行
合作医疗制,农村生产大队卫生所改为合作医疗站。全县各地根据大、小队经济情况,分别实
行了全疗、半疗(中疗、西不疗)办法,以大队为基础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赤脚医生管
理资金,不足部分由赤脚医生搞“三土、四自” (土方、土法、土药。自采、自种、自制、自
用) 自筹解决。长江乡长胜村(原东方红公社长胜大队)合作医疗站,由于资金使用、管理得当,
自制中西药效果好,在防病治病中成绩显著,因此村派代表于1976年出席了全省召开的合作医
疗赤脚医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1975年合作医疗在多种形式的基础上,全县 170个
大队均为全疗大队,实现了全疗县。参加合作医疗的户数占全县农村总户数的 95%以上,赤脚
医生由原来的296人发展到480人。每个医疗站都配上了一名女赤脚医生,经多次培训,初步解
决了农村妇女看病难的问题。各乡镇卫生院,经常利用例会代培的办法,抓赤脚医生业务水平
提高工作。1979年对全县赤脚医生进行业务考核,有264人参加考试,考为中级的204人,占赤
脚医生总数的 77.3%。1979年,在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以后。
大队合作医疗站改为大队卫生所,赤脚医生名称取消。群众看病实行交现金办法,全县只有兰
郊乡郊北村(原城郊公社郊北大队)仍保留合作医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