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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药品管理

第二节 药品管理



  

  伪康德元年(1934年),县警务科管理药政。伪康德 5年(1938年)由县公署行政科保健股管
理药政。1952年 4月15日,成立县药品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科,负责对
私营医药业、医药商贩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和价格及毒、麻、剧药监督管理,1959年撤销。

  1979年,建立县药品检验所,编制 3人,业务受省、地药品检验所指导。1983年末,合并
到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业务由药剂科兼管。药品检验所建立以来,贯彻了《药政管理条例》,
每年对乡镇以上医疗单位和制药厂、县药材公司、中药批发门市部(包括商店)的中药饮片的加
工、炮制、保管、使用进行检查。1979年对不具备条件的奋斗公社青年药厂予以取缔,对县人
民医院制剂室不符合条件的设备进行限期改进。1981—1985年,处理游散医药商贩出售伪劣药
品11起,销毁伪劣药品25种、43.5公斤,处理了1 109.5公斤假当归和170公斤假天麻,并对县
医药公司一批年久失效药品予以销毁处理,从而保证了药品质量和临床的疗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