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节育政策
第四节 节育政策
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免收手术费、挂号费、医药费等。农民、镇内无职业居民,施行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县计生委报销,职工干部由所在单位报销。1974年开始,所有避孕药具一
律免费供应。1978—1985年的7年问,全县用于计划生育的经费累计达360万元。
独生子女奖励政策。1980年起,对只有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经本
人申请、单位核定,发给《独生子女证》和奖金或奖品。自领取独生子女证书之月起至14岁止。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3—5元;女方是职工的在法定的产假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另增半年产假;产假期工资照发。调资晋级不受影响。农民的独生子女,一般享受与职工大体
相等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分给两份自留地。在乡村企业招工和扶持发展家庭副业时,优先予以
照顾。
享受上述待遇后,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符合再生第二胎条件的),一切奖励费用予以追
回,并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及《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对
某些职工群众确有实际情况,要求生育第二胎的,凡符合下列规定精神。经本人申请,单位同
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以生第二胎。但生育第二胎时起,与生第一胎时必须至少间隔
4年。
1、第一个孩子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或有生理缺陷不能生育者。
2、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过一个孩子。另一方属初婚或未生育过子女的。
3、患不孕症。结婚5年后抱养或过继一个孩子,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妇一方是独生子女(包括抱养)的。
5、夫妇一方因公致残,其残疾状况相当于二等甲级残疾军人的。
6、夫妇双方均是归侨,或从台湾、港澳回归的。
7、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一
方因生女孩遗弃原配偶者除外)。
8、再婚夫妇一方只三十周岁的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9、上述包括不了的其他特殊情况, 经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
予照顾,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农民夫妇除上述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以生二胎。
1、几兄弟只一个有生育能力。并为了过继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只照顾一个招婿)。
3、夫妇一方致残,其残疾情况相当于二等甲级残废军人的。
4、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
对接受节育手术者给予优待。1980年起,对自愿接受节育手术者的照顾假为:放环 2天,
取环1天;结扎输精管7天;结扎输卵管21天;人工流产14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30天;
引产30天;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在上述的假期内职工
工资照发。绝育者另给适当的营养补贴。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 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人物,暂缓或不予调资晋级;对干涉他
人计划生育和防碍有关人员开展此项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