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家庭构成
第五章 家庭婚姻
第一节 家庭构成
清末民初,多代同居的大家庭比较多,晚辈想要提出分家,被说成“不孝”,媳妇被视为
搅家不贤。在大家庭中,经济和家务支配权集中于家长。建国后,大家庭逐渐解体,生活独立
的小家庭日益增多。民国2年,全县平均每户为 7.33人,至1942年降到6.88人,至1985年降到
5.69人。现在,儿子结婚后,多数独立锅灶,与父母分居生活,城镇的职工家庭尤为多见。
老年无子女的,可领养兄弟们的子女,叫过子(女)或继子(女)。领养其他家的子女。叫养
子(女)。所抚养的子女有权继承抚养人的财产,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