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
第二节 婚姻
一、旧式婚姻
建国前,受历史沿袭下来的封建礼教的束缚,兰西县的婚姻关系仍是男尊女卑。男子死了
妻子可以再娶,就要受到社会的歧视。男婚女嫁,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恋爱建立起
来的夫妻关系很少,也多出于城市里。
(一)包办、买卖婚姻男婚女嫁不能自己作主,多凭父母包办,媒人介绍,有的男女双方,
甚至婚前互不相识。建立婚姻关系,讲究门当户对、身价财礼,形同金钱买卖。包办、买卖婚
姻,往往造成夫妻不和。当感情破裂时,男方轻易就可以将女方遗弃;若女方要求离婚,则受
种种责难。包办买卖婚姻造成家庭悲剧甚多。
(二)童养媳穷苦人家被生活所迫,将不到结婚年龄的女孩送交婆家收养,叫童养媳,也叫
团圆媳妇。男女双方,有的相差十余岁。童养媳在婆家,当佣人使唤,起早贪黑,承担过重的
劳动,身心备受摧残。
(三)寡妇“守节” 女人死了丈夫,一般不再嫁,在夫家生活一辈子,谓之“守节”。寡
妇如再嫁,原夫家属要向续夫索取寡妇的“身价钱”,否则不准上车。改嫁时,随带的前夫子
女,被贬为“带犊子”。寡妇改嫁,被贬为“走道”。走出夫家,不准跨经大门,要越墙 (杖
子)而过。
二、婚姻制度改革
1950年 5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妇女利
益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干涉妇女
的再婚自由;严惩贩卖、强占、迫害、虐待妇女;对童养媳等封建旧习,分别情况加强教育,
妥善处理。防止重犯。从宣传贯彻婚姻法开始到1953年末。先后共处理婚姻案件 871起。对无
法共同生活的夫妻准予离婚,帮助青年男女解除了包办的婚约,帮助童养媳脱离关系,回到娘
家。1980年国家修改了《婚姻法》,进一步反对封建婚姻旧习,保护公民在婚姻方面的合法权
利,并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婚姻自主更加受到法律保护,自由恋爱结婚,普遍被社会接
受。男人入赘,妇女再婚,不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