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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

第二章 农业

第一节 土地


  

  一、开 发

  放荒招垦 清嘉庆元年(1796年)因清廷国库空虚,几经朝臣奏清,批准呼兰河为中心地,
对旗人允垦开放,不准汉人移入。同年,清廷户部派往北团林子垦荒务农的京旗10户,28人,
由京城出发,途中每人每日补发白银 2钱,山各地分派文武官员护送。他们抵北团林子后,因
感气候寒冷、生活不惯而逃回。清咸丰十年(1860年),黑龙江将军特普钦命令开发呼兰河下游
300万垧荒原。 清道光五年(1895年),此地设旗屯,拨旗丁,实行“京旗领地”、“京旗代垦”、
“京旗民佃”等方式开荒。清同治元年(1862年),由于山东、山西、河北、辽宁等地大批汉人
移入此地,突破了京旗垦荒方式,山地方施行“签子荒”(插签占荒)、“方子荒” (每方45垧,
每垧10亩、7,200弓,每弓5尺)、“答子荒”(宽 2里、长4里为1答)、“领荒”(到巴彦苏苏荒
官那里去领荒)、“跑马占荒”(跑马圈占)以及各地出现的“荒揽头”(占荒、卖荒、山佃的人)
等新的方式,使本地的放荒面积逐年扩大。

  二十旗屯 清同治元年(1862年),将军特普钦复奏,濠河(今泥河)以北,呼兰河以南,接
近旗屯(清道光五年所设的新旗屯)有荒原1段,拨旗丁300人,招民代垦。清光绪二年(1876年),
经京旗负责荒务副都统付栋阿和巴彦苏苏旗营委盖哈苏批准,营建二十旗屯,分正红、正黄、
正白、镶黄4个旗,每个旗设旗屯5处,定名为:头、二、三、四、五屯 (旗屯在今永安、红旗、
西长发、太平川公社境内), 旗屯归驻防旗营委管辖,负有平时生产、战时出征的义务。各屯
分前后两排,京旗15户在前排,代垦旗丁在后排。每个旗屯拨房基地375亩,道路6条,井三眼,
坟地、庙基、牧场各1处,共占地3,730亩。田地基20处,东西宽33.4里,南北长22.4里,共占
荒原489,888亩。

  集镇出现 十间房镇(今永安公社址),清道光五年(1825年)依桑阿从盖平携其一家老小来
此地落脚开荒。第二年又引来其亲戚伍尔清、孙宝柱等,先后盖起10间马架子,故得名“十间
房”,是当时方圆四五十里唯一较大的村落。清道光十四年(1834年)自东向西逐渐形成一条通
往双庙子(今兰西县)游离道路,常有运输车辆、客商、行人往返。依桑阿又开设车店,从此客
商往来不绝,来此垦荒农产愈来愈多。到这年共垦荒 3,675亩。呼兰府副都统将十间房列为管
辖的重点集镇之一。

  双河镇(原名下集厂),清道光年问由山东逃荒少数汉人来此地开荒。清咸丰七年(1857年)
建镇。清光绪元年(1875年)有河北、辽宁等地汉人大批移入,开荒种田。

  四方台镇(原属克音段,满人猎场),清光绪十四年(1888年),户部派地方官来此地放荒,
荒揽头何让、康振廷、宫连登等人占荒、卖荒与山佃,在此一方逐渐形成24个小小村落,清末
此处共垦荒达49,170亩。

  津河镇(原为索伦族游牧地),清同治元年(1862年)有刘继先、刘天汉两家来此垦荒,山东、
热河、吉林、辽宁等地汉人也不断移入,农业日渐发展,行商往来不绝。清光绪二年(1876年)
建镇,共垦荒26,595亩。

  北团林子在十间房、双河两处建镇时,仅是一个小小村落,因它是由津河通往十间房直奔
双庙子(今兰西县)的必经之地,所以发展迅速。清同治元年(1862年)建治,此地汉民顿时增加,
农业日渐发达,商贾云集,北团林子已成为 4镇的中心。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本地共放
荒达3,061,620亩。

  清丈与课税 民国三年(1914年)全县进行一次土地清丈,确定升科年限。共清出当年升科
的民垦熟地245,675亩,当年升科免租旗地191,100亩,当年升科的旗籍熟地24,795亩; 4年升
科的民垦生荒614,205亩; 5年升科的民垦生荒107,880亩。每垧收费600个大钱,大租320个大
钱,发给土地执照。清丈后,全县有熟地3,146,560亩;是年放毛荒1,624,777亩。

  伪满时期,本县有税收土地3,553,738.77亩。荒地115,139亩。其中:第二区课税面积860,667.77
亩,荒地14,897亩;第三区课税面积1,184,670亩,荒地87,760亩,第四区课税面积1,507,701
亩,荒地12,482亩。

  解放后,土地开发逐年增多。1982年,全县有耕地2,630,046亩。

   几个年份耕地面积统计表 单位:亩



续表



   1982年各公社实有耕地面积 单位:亩



续表



   公社、户数、人口、劳动力统计表



   续表



  二、管 理

  解放前,土地属私人所有,政府发放地照,可随意典当,出租、买卖、占用。

  解放后,由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本县为保护现有耕地面积,提高耕地利用率,按照国
家、省、地有关规定进行土地管理。1961年国家对土地有7条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象购地、租地。

  (二)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
的,不占用良田,减少占用菜地、园田、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三)颁发土地证,保障了国家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对地界不清,地权不明的地方,组织有关人员就地协商解决。

  (五)农村社员建房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镇郊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六)土地归集体所有,社员对房基地、自留地、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
所有权,不得在自留地、饲料地和承包地上建房、建坟、开矿和毁田托坯、烧砖瓦等,严禁买
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七)加强国家和单位征用土地管理,做到深入现场,组织用地和被征用等有关单位,协商
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方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把合理利
用每寸土地,列为基本国策。1981年 9月,省颁布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县设立
了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地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比较有效地进行管
理与使用。使本县土地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