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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

第三节 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市场物价
分级管理的若干规定》(草稿)、《黑龙江省物价管理试行规定》的精神,本县也制定了《关于
严格处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暂行规定》,从而明确了职权范围、审批程序、物价纪律等。并
制定了商品价格台帐、价格标签、调价单、出入库、保密制度以及饮食业实行投料标准、成品
重量、销售价格公开、农副产品及土特产品收购、陈列、实物样品、公开等级标准等制度。

  县物价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工作,将1980年 8月19日颁布的
《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印发到全县各工商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同时还制定了绥化县
《物价管理细则》,使物价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