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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贷

第二节 信贷



  

  绥化县在清朝和民国时期,曾有过少量的放贷业务。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伪统治集团公布了《金融合作社法》,建立了金融合作社,
放贷对象必须是有土地执照者和有资产者,广大受苦农民既不能入社,又不能贷款。1947年 3
月,县人民政府成立了自己的银行机构。银行贷款主要是面向农村,并以实物为主,如车马、
草料、农具、口粮等。全县贷款除 8处米面加工厂外,国营工业很少,商业只有一家贸易公司
(龙南贸易公司)和 3家供销社,即职工合作社、市民合作社、军属合作社,其它均不占银行贷
款。1949年末,全县商业、粮食、供销放款额达10万元。当时银行的主要业务仅局限于城乡存
放款,收兑金银,办理少量储蓄。当时仅有 127个公私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人等
在银行建立帐户。年资金收付量9,640 万元。1972年银行试办发放了中短期设备性贷款21万元。
1980年在资金管理方面实行“资金统存统贷,以行政方法为主”的信贷体制,改为“统一计划、
分级管理、存贷挂勾、差额包干”的新信贷体制。到1982年该项放款额达12,413,000元。全县
在银行建立帐户的有72,305户。资金收付量达1,339,023万元。1982年末,各项贷款达200,392,000
元,比1949年建行时贷款总额100,050元,增加1,908倍。包括地、县及驻绥单位和个体户。

   各项贷款比较表 单位:元



  1949年,各项存款为31万元,到1982年已达61,456,000元,增加了 198倍。其中1949年企
业存款占各项存款总额的94.84%,1982年为28.89%,财政性存款1949年仅占 4.92%,1982年占
21.65%;个人储蓄存款1949年只占0.65%,1982年为49.46%。

   各项存款比较表 单位:千元



   城镇储蓄存款比较表 单位:千元、人


  注:以上各项目数字包括地、县及驻绥单位。

历年储蓄存款利率调整情况表 单位:月息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