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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

第三节 保险



  

  1949年10月,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绥化县代办处,即绥化县人民银行内部设立的一个
保险组,受当地银行和上级保险公司双重领导。在业务方面以省保险公司为主。1953年初由于
保险业务量扩大,实行独立体制,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绥化县支公司,内设人秘、财务、农
险、财保、理赔5个股。1958年本县撤销保险机构,停办保险业务。

  1949年至1958年的 9年间,在县城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私营工商业
者以及单位职工、街道居民,开展了火灾自愿保险、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工作。在运输单位办理
了货物运输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在农村开展了牲畜保险业务。

  1980年9月9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逐步恢复保险机构的指示和黑龙江省人民银行
“关于恢复鹤岗、双鸭山、绥化、肇东等市县保险机构的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绥化县支
公司组建,设在县人民银行,9 月10日办理保险业务。当时对外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绥化支公
司,对内属人民银行的1个职能股。1982年5月,根据省保险公司关于“保险机构要独立”的指
示精神,绥化县保险业务从县人民银行划出,单独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绥化县支公司。从
1980年至1982年末。共开展了 3种保险业、务,即企业财产保险、汽车即第三者责任保险、家
庭财产及附加盗窃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