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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房产管理

第五节 房产管理



  

  1945年解放前,本县未设房产管理机构,1946年 1月至1949年末,县政府内设专人负责房
产管理工作。1950年 2月,成立县房产管理委员会,隶属县人民政府。以后几经变动,到1981
年12月,改为房产管理处,隶属县基本建设委员会。

  内设人秘、财务、工程、材料、房政和房管等6个股,下设第一、第二、第三和四方台等4
个房管所。

  各房管所主要负责所辖街道的公有房屋的管理和修缮工作。其各自的管理范围是:第一房
管所,管理春雷、胜利、朝阳等3个街的公有房屋,总计59,521平方米;第二房管所,管理团
结、奋斗、卫东等 3个街的公有房屋,总计50,433平方米;第三房管所,管理红卫、立新、东
风、曙光、先锋和东方红等 6个街的公有房屋;总计34,811平方米;四方台房管所,负责四方
台的房管工作,总计共有公房15,451平方米。

  1950年成立县房产管理委员会时,对四千五百多住户的 7,155间公有房屋进行了收租和维
修。1951年,县政府组织大批工作人员进行了清查房屋、丈量土地、确定房权、发放房照、清
查黑房等项工作。1952年至1955年,在房产管理上设置专职租赁员,成立了房租台帐,实行新
租金标准。1956年至1957年,政府先后颁发了土地管理法和房产管理法,对契约、财务管理、
工程定额和审批手续等都有了明确规定,实行以租养房的政策。对公企业修房一律不予拨款,
不准买卖房屋,提高并调整了房租金。同期,开始收缴地皮租。1983年 5月28日,县人民委员
会颁布了“镇内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次年,建立了房屋产籍档案。1966年,房产处共
管理公有房屋 179,349平方米,共收租金36万元,其中市房45,315平方米,收租金25万元;民
房134,034平方米,收租金11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机构变化频繁,管理工作混乱。1976年至1980年,制定了房产
管理条例,实行了房屋的统一管理。对个人所有的房产进行登记审核,并发给房产证件。房屋
买卖由房产部门评价,并收取一定的代办费。1982年,管理房屋总面积为 196,853平方米,当
年收缴租金456,708.63元,出售破旧房屋21,474平方米,价值229,000元,收房屋评价费4,57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