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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旧社会公安机构

第十一篇 公安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旧社会公安机构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城内南门里路东建立绥化巡警总局,知府多禄
兼任总办,另设提调、总巡各1人,书记4人。并将城内划为东、西、南、北 4个区,每区设卡
房1处。有巡官1人,4区共有警士近百人。次年总局内添设文牍、会计各 1人,又设乡巡5区,
每区设巡官1人,5区共有警士200人。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将乡巡改为乡镇总局。

  清宣统元年(1909年)十月,绥化巡警总局改为绥化警务公所,内置警务长、稽查长、警政、
警法、卫生、庶务、书记官、医官各1人,下设消防、卫生、差遣等队,并于城内设5个巡警分
驻所。

  民国二年(1913年)春,绥化警务公所改为事务所,置警务长 1人,内设总务、行政、卫生、
司法、会计等股,同时,将差遣队改为警卫队。县城内设 3个区,各区设区官、巡官、巡记、
马巡长和马巡等,下设 3个分巡所。农村仍为五区,每区设区官、户籍、巡长、警士等,各区
均设分巡所。民国三年九月,事务所与民团合并。增设督察员、户籍员、通译、技术人员等职,
成立警察马队,原警卫队改为守卫队。城内3个区合并为1个区,设区官、区长各1人,户籍2人,
一、二、三等警察共计206名,农村仍为5个区。

  民国四年(1915年)一月一日,将事务所改为警察所,所长由县知事兼任。另设警务长 1人、
警佐3人、事务警佐8人。内设总务、司法、行政、卫生 4个股。各分驻所改为警察分所及甲、
乙两种派出所。县警察所直接管辖13个甲种派出所,即第一派出所,设在县城西二道街;第二
派出所,设在县城东门;第三派出所,设在县城两门;第四派出所,设在县城南门;第五派出
所,设在县城北门;第六派出所,设在县城西门外;第七派出所,设在津河镇(今津河公社);
第八派出所,设在卡路城子(今宝山公社方城大队);第九派出所,设在好乐屯 (今隆太公社好
乐大队),第十派出所,设在刘海楼屯(今绥胜公社旭升大队),第十一派出所,设在永安镇(今
永安公社);第十二派出所,设在六大户屯 (今太平川公社解放大队);第十三派出所,设在二
龙山屯(今兴福公社二龙大队)。双河镇警察分所管辖 6个乙种派出所,即第一乙种派出所,设
在双河镇(今双河公社);第二乙种派出所,设在三井(今绥棱县境内);第三乙种派出所,设在
镶黄旗三井(今绥棱县境内);第四乙种派出所,设在娘娘庙屯(今秦家公社民兴大队);第五乙
种派出所,设在兴农镇(今绥棱县境内);第六乙种派出所,设在刘家屯(今三河公社刘家大队)。
民国五年八月,始设专职警察所长。并于孙海船口增设水上警察派出所,分别驻扎在六大户屯
和双河镇,维护水上治安,收缴税捐。民国十八年,改警察所为公安局,局内设总务股、行政
股、司法股和督察室,有两个直属中队、两人小队。下置五个分局,城区为第一分局,津河镇
为第二分局,永安镇为第三分局,双河镇为第四分局,兴农镇为第五分局。

  伪满大同元年(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收降了原绥化县公安局的全
部警务人员和小部分土匪,以日本特务为骨干,组建了伪绥化县公署公安局,设置总务、行政、
司法等三个股和督察处、侦缉队、骑兵中队、步兵中队、守卫队、消防队及黑龙江省第四教育
区警士训练班和绥化第一公安分局、津河第二公安分局、永安第三公安分局、双河第四公安分
局、兴农镇第五公安分局。伪满大同二年,将绥化城区、津河、永安、双河、兴农镇等五个公
安分局均改为警察署。

  伪满康德元年至伪满康德三年(1934年—1936年),县公安局改称警务局,内设司法股、警
察队、临时特别搜查班。

  伪满康德四年(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改警务局为警务科,城区警察署改为绥化警察署,
增设四方台警察署,内设警务、保安、经济保安、刑事等6个股和警察室、兵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