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公安
第二节 人民公安
一、机构沿革
1945年11月13日后,组建了绥化县公安局,内设督察室、行政股、社会股、审讯股、总务
股、警备电话局和看守所。全县城乡共设 9个分驻所,其中城内设东门、南门、西门、北门、
爱路和中心等6个分驻所;农村没四方台、永安、双河等3个分驻所。
1946年,县公安局内设秘密侦察队,并对原消防队进行了改造。次年秘密侦察队撤销。1948
年,县公安局改组,设置治安、行政、执行、户籍等四科和秘书室、总务股等,增设两个公安
分局。1949年撤销公安分局,1950年 1月,各分驻所改称派出所。1952年机构改组,科室改为
股,增设制材厂、粮食局、粉厂等 3个保卫股。1958年10月,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合并为政
法公安部。1959年10月撤销政法部,恢复县公安局。
1967年2月,“文化大革命”中成立“接管委员会”,原组织系统未变。同年3月21日,撤
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县革命委员会内设立保卫组,行使原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
保卫组下设政工、治保、治安和审判 4个小组,原设派出所未变、消防队、武警中队移交县武
装部。1968年 1月20日,县武装部派出“军管小组”,对公安机关实行军管,该组下设政治处、
治安指挥部、清查办公室,同时撤销了派出所。同年设“七○七厂”,即学习班。1969年8月1
日,组建人民保卫部,下设政工组、秘书组、政保组、治安组、审判组和看守所、收容审查站
(同年由“七○七厂”改名)及清查办公室。设立绥化镇保卫组和四方台公社保卫组。1971年 7
月,撤销四方台、绥化镇保卫组,设立红卫、奋斗、先锋、东风和四方台派出所,城内增设交
警队。1972年清查办公室撤销,消防队归属保卫部。1973年军管结束,撤销保卫部。同年 7月
23日组建县公安局,下设 6个科和小分队、交警队、收容站及东风、先锋、奋斗、春雷、红卫,
四方台 6个派出所。1974年小分队改为刑警队。1975年武警中队归属公安局。1976年增设刑侦
科。1977年增设自行车管理所。1978年刑侦科与刑警队合并为刑侦科,次年仍划分为刑侦科和
刑警队,消防科改组为防火科,成立由公安局领导的客运站派小所。1981年增设技术科、拘役
场和水利派出所(业务归公安局领导)、向阳派出所、建设派出所及各人民公社派出所。1982年,
有8个科35个派出所。
二、治 安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城乡各地组建了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1948年,首先在农
村建立了总数为1,212人的249个治安组织,其成员由区公安助理和村治安员为主,吸收广大群
众参加农村治安工作。1951年 7月中旬,县公安局开始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在城区街道、工厂
企业和乡村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先在永安区西太平村、长发村、正黄一村和张维区十井村进
行组建治保会的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组建农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办法》。 8月
18日,又在城区十三街进行试点工作,同年9月6日,召开组建大会,选举产生了城区十三街治
安保卫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该委员会负责全街防盗、防特、防火等项工作。委员
会下设13个治保小组。到1952年,全县城乡共建起治安保卫委员会 258个,其中城区街道12个,
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共计26个,农村226个。
1956年,全县农村在并村划乡的同时,重新整顿和巩固了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 310个。城
镇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和街道的36个治安保卫委员会及58个治安保卫小组也进行了整顿,并新
建了22个治保组织。1962年,全县治保组织重新进行了整顿,充实一批新生力量。1966年“文
化大革命”开始,全县治安保卫组织均被解散。18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治安保卫组
织得到恢复和发展,吸收部分离退休老干部和老工人参加治安工作。
全县现有治安保卫委员会686个,其中机关 3个、工厂企业284个、文教卫生部门46个,农
村生产大队236个、街道117个,治安委员2,252人。
三、户籍管理
1948年,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处颁发的《户口暂行管理办法》,在县城内开展了户口调查工
作,制定了户籍管理制度,建立了居民户口、工商户口、公共户口、公寓户口、寺庙户口等,
并制定和发放了户口簿。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后,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对群众进行了
广泛的宣传教育,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初步建立一套比较严密的户口管理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户籍管理工作制度被破坏,户口管理混乱。1976年粉碎江
青反革命集团后,加强了户口管理,审核、更换了户口簿,恢复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
1981年,县公安局对全县户口进行了整顿。农村正式建立了居民户口簿。公社有派出所的
由派出所管理,没有成立派出所的由秘书和公安特派员负责管理户籍,各大队会计协助此项工
作。通过户口整顿,进一步加强了户籍管理工作。
四、消 防
县消防队 民国时期,城内就设有消防队,位于南大街路东(现电影公司位置),建有高40
米木架瞭望塔 1座,上有木屋,内悬铜钟。值班人员发现火警就按规定的东三、西四、南五、
北六鸣钟。听见鸣钟,商户、作坊及大户人家(他们均拿有水牌,上写号码)急赴现场救火。火
熄后,交上水牌,否则受罚。消防队员身着帆布衣,头戴铜帽,有水龙数台,人力压水。
伪满时仍按民国旧制,将木架瞭望塔拆毁,在消防队二楼顶建一砖结构瞭望楼。
1946年春,城区人民政府对原消防队进行了改造,该队设队长 1人、队员30人,队员中除
录用少数表现较好的原消防队人员外,大部分是从城内40个较大的工厂企业单位抽调的,各单
位每月有 1人在消防队值勤15天。消防队备有旧式人力手压水车两台,载水量两吨的俩马小罐
车 1台。驻地正房二楼顶部设一木制瞭望台,台上悬挂警钟,发现火警以警钟为号,除消防队
去现场扑火外,各单位派人持消防队发的消防牌和消防工具赴火场参加灭火。1947年,消防队
开始征收消防费,取消企业单位轮流值勤制。
1948年初,消防队移属县公安局。1950年,消防队列入人民警察编制,设置两个战斗班,
每班11人。同年,上级调给苏制“嘎斯”灭火汽车 1台,消防范围由城市扩展到农村。1951年,
增加载水量两吨的日制“同合”和美制灭火汽车各1台,1956年,建砖结构瞭望塔1座,高17米、
宽 3米。1958年,增添两台进口灭火汽车,报警装置自动化,灭火效率明显提高。1960年,先
后购进 4台国产“解放”牌灭火汽车,原来的旧式进口车辆逐渐淘汰。1965年,国家将消防队
编入人民解放军序列,编制为3个战斗班,27人。
1978年,消防队的消防设施进一步完善,编制扩大到28人,设两个战斗班、一个后勤班。
1981年,改建了19米高铁制瞭望塔(兼作训练塔)1座。
县消防队现有国产“解放”牌救火汽车4辆,总载水量为12吨,另有载水量 4吨的供水车1
辆。每台救火汽车除必备防火工具外,还设有急救卫生箱、电子自动警报器,备有用以扑灭油
类、化学物品火灾的两个3,000公升泡沫灭火器。
群众消防组织 1946年,城区各派出所在各自的管理区范围内,共组建了12个居民防火、
防盗委员会。委员会由各派出所所长、街长、公安员、妇女委员、自卫队长和义务消防队长组
成,下设妇女防火卫生小组、义务消防队和自卫队等。
妇女防火卫生小组每组6—7人。负责本区内防火宣传、落实措施等项工作,平时组内成员
轮流值日,负责当日各户防火及卫生工作。风天,以防火旗为号,红旗升起一律禁止用火,小
组值日人员要通知住户,并日夜检查巡逻。义务消防队,每街各设1个,该队实行3人火牌制,
一旦发生火情,以消防队钟声为令,各牌须出 1人持火牌、水桶赴现场救火。平时,各派出所
对义务消防队进行不定期训练,以防临战慌乱。
1952年,随着职业消防队灭火能力的提高,撤销了街道义务消防队,防火防盗委员会也随
着解散,由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所替代。同时,农村各地也都建立起治保会,并制订了防火制
度,以自然屯为单位设置了防火旗。
绥化县公安局于1979年 3月增设了防火科,专门负责全县城乡的防火工作。同时,对全县
46个重点防火单位加强了预防工作,并增设了消防器材。同年,推广备用干粉灭火弹一万六千
余枚。
五、看守所
1945年,绥化县公安局设立看守所,关押已决、未决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看守所废除了对犯人的侮辱、虐待、打骂和体罚等野蛮制度,贯彻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
方针和镇压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犯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认罪服法教育,看守工作与旧社会
监狱有了本质上的区别。
1948年,绥化县人民法院设置监狱,关押已决人犯,同年,监狱改称黑龙江省第二监狱,
次年恢复原名。公安局设有看守所,关押未决人犯。
1951年,监狱与县公安局的看守所合并。看守任务由武装部门派武装人员担任。1964年开
始,凡已判刑的罪犯全部移送黑龙江省公安厅指定的监狱。
1978年,肃清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流毒和影响,看守所恢复了正常工作。
1981年,增设了行政拘留所和拘役场(与拘留所同为1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