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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旧社会检察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旧社会检察机构


  
  

  清宣统三年(1911年)夏,绥化设立了绥化地方检察厅和绥化初级检察厅。绥化地方检察厅,
置检察长1名、检察官1名、录事1名、书记2名、检察吏2名、庭丁6名;绥化初级检察厅,置检
察长1名、检察官1名、录事1名、书记1名、庭丁 3名。以上两厅分别会同绥化地方审判厅和绥
化初级审判厅受理刑、民案件。同年腊月,绥化地方检察厅和绥化初级检察厅同时撤销。

  民国二年(1912年),绥化改府为县,设立审检所,置帮办 2名,县知事兼任检察长官,一
切民、刑案件均出县署起诉。后撤审检所,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民国十七年(1928年)设立绥
化地方法院检察处,置首席检察官、检察官、候补检察官、主任书记官、检察员。民、刑案件
山检察处起诉到绥化地方法院处理。民国十九年(1930年),民事案件归法院审判官查处;刑事
案件归检察处检察官查处。检察官受理案件后,负责侦察事实,提起公诉,移交审判官依法判
决。

  伪满康德三年(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设立了绥化地方检察厅。该厅管辖绥化、庆安、
望奎、铁力四个区检察厅。其中望奎、庆安两个区检察厅各设 1名常驻书记官。此二厅如有重
大案件,常驻书记官及时向绥化地方检察厅报告,绥化地方检察厅派检察官协同处理。铁力区
检察厅设厅长 1名,由绥化地方检察厅的检察官兼任。绥化区检察厅与绥比地方检察厅为一套
人马,分别办案。当时,绥化地方检察厅设有事件课、执行课、庶务课。事件课受理案件,分
配案件;执行课对案件进行侦察、核办,以及刑满释放、增收罚金等;庶务课收发、起草文件
以及其他行政事务。一般案件由警察署处理,重大案件警察署报告检察厅,由检察官组织人员
检视现场后决定是否逮捕、起诉,起诉后移交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