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1950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
行条例》和《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原则》规定,建立了绥化县人民检察署。同年 9月末,根据
黑编字第39号通知精神,将绥化县人民检察署改为绥化县人民检察院,置检察长1人,检察员5
人、书记员3人。
1958年10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政法公安部,内设检察科,配备正、副科长各 1人、
检察员4人、助检员2人,行使检察权力。1959年10月,设立绥化县人民检察院,独立开展检察
业务。内设批捕组、起诉组、社政组和秘书组。1967年 8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成立政
法委员会。
1978年11月,重新组建了绥化县人民检察院,设一科、二科和秘书科。1982年,绥化县人
民检察院内设 7个科(室)。该院受绥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负责向其汇
报工作,同时接受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直接领导。县人民检察院自成立以来,按照国家最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行使检察权,镇压和打击一切敌对份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社
会主义经济建设,保护公民的民主、人事、财产权利。几年来主要开展以下六项业务工作。
审查批捕: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批捕案件进行审查。依据审查、批捕、人犯的三个
条件,分别审批逮捕、不捕,或因情节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
审查起诉: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6个内容审批起诉、免予起诉,或因情节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
经济案件的检察:检察院对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救灾款、假冒商标等案件有
权进行检察。
法纪检察:检察院有权对违反法律而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审查。主要有:重大责
任事故、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打击报复、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
习惯、伪证、重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私放罪犯、侵犯通讯自由、隐匿毁弃邮件、泄露国
家机密等案件。
监所检察:检察院有权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对监狱、看守所、劳动
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在押犯及其家属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察。
1982年,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119件(165人),经审查批捕105件(148人)。
其中:7类重大案件64件(9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100件(156人),起诉到法院的
93起(140人),作免予起诉的9人。受理各类经济案件44件,立案侦察14起(21人),起诉到法院
的6起(10人),免诉的8起(11人)。
法纪检察:立案7起(9人),起诉到法院判刑的2起(2人),免诉的1起(1人),转送公安机关
查处的2起(3人),撤销2起(3人)。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147件次,其中:自查自办的25件,转交催办的29件,其余当面答复解
决。1982年,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认真贯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三个法律
文件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改进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依照“两法”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
工作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
进一步加强了狱政管理,打击了“两劳”人员重新犯罪分子,保护了全县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
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