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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旧社会法院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旧社会法院


  
  

  清宣统三年(1911年)设立绥化地方审判厅,内分刑、民两庭。置厅长1人,推事(相当于现
在的审判员)2人,帮助推事3人,典簿兼主簿1人,录事1人,书记生2人,庭丁 6人。同年设绥
化初级审判厅,审判厅设监督推事1人,录事1人,书记 1人,承发吏2人,庭丁3人。推事的职
责是掌审刑、民案件;典簿和主簿掌管会计、事务,编查档案等;录事负责抄录、草拟文字材
料并管理事务;承发吏负责收发传送文书等;书记生负责缮写承办事务等;庭丁负责站庭、传
唤等。上述两厅依照清朝法律负责审理刑、民案件。绥化地方审判厅年开支白银13,176两,绥
化初级审判厅年开支白银3,312两。

  民国二年(1913年)绥化县设置审检所,刑、民案件由县知事(兼任检察长)起诉,交由审检
所审理判决。后撤销了审检所,由县知事兼理司法,设主任承审员等审判人员,审理刑、民案
件,并开始提倡文明司法,废除了跪审刑讯的制度。民国十七年(1928年)设立绥化地方法院。

  民国十八年(1929年),黑龙江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设在绥化,同时将绥化地方法院改为绥
化地方法庭,隶属第一分院。

  民国初期,沿用清朝法律。中华民国《六法全书》颁布后,根据《刑事诉讼律》、《刑法》
审理刑事案件,实行公诉、公判、回避、上诉等程序;根据《民事诉讼律》、《民法》审理民
事案件,实行起诉、回避、辩论、裁决及上述等程序。

  伪满康德三年(民国二十五年,1996年),根据伪满洲国公布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设
立了绥化地方法院,下辖绥化、庆城(今庆安)、铁力、望奎等 4个区法院。其中的绥化区法院
与绥化地方法院合署办公。绥化地方法院设有院长、次长(由日本人担任)、审判官、首席书记
官、会计主任、执行官、书记官等。绥化区法院未设院长,由审判官、首席书记官、书记官长、
书记官等人组成。在机构上,都设置有庶务课、会计课、刑事课、民事课。其经费开支均由伪
满洲国司法部直接掌管,统一按月拨给。

  伪满康德四年后,根据新颁布的伪满洲国《六法全书》审理刑、民案件。

  在审理刑事案件上,根据《刑法》规定,判处罪名有杀人罪、伤害罪等。一般案件都是按
检察官起诉中的求刑意见判决,法院办完手续就算结案。特别是对经济案件需要判处罚金,则
按检察官的意见,在事先制好的“略事判决书”上由法院签名盖章即可,即所谓的“略事判决”。

  在审理民事案件上,则按照《民事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案件性质分为财产、
债务、买卖、租赁、继承等类。法院下设调停委员会,法院推事兼任主任,委员由地主、绅士
等有权势的人担任。民事案件发生后,一般先由民事调停委员进行调停,调停成立的,由审判
官和书记官出面发调停书;调停不成立的,则告知当事人写状子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绥
化地方法院还曾设置民事执行处,设执行推事和书记官及承发吏,处理民事执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