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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调解

第一节 人民调解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绥化县城乡各地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民事纠纷的调解工
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人民调解组织处于瘫痪状态,调解工作中止。1973年恢复调
解委员会,但未能发挥调解作用。1980年县司法科加强了对民事调解工作的领导,在城镇、农
村公社组织内部增设了司法助理员。1981年,对全县 580个调解委员会进行了整顿、改选,补
选了235名调解委员会主任和 850名调解委员会委员。在改选、补选的人员中,有共产党员133
名、共青团员185名,并对城镇的 138个调解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和农村251个调解委员会的主任
进行了训练。1981年,全县共调解民事纠纷事件 5,187起,相当于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
数的6倍。

  1982年,县司法科对全县的调解组织进一步进行了整顿。现全县共有民事调解组织 595个,
其中农村251个、街道122个、工厂企业221个,调解干部3,818人。全年共调解民事纠纷事件7,540
起,相当于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