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证
第四节 公证
1957年 4月,绥化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承办一般公证业务。“文化大革命”初期,随
公、检、法被砸烂而停办业务。
1981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处,开始授理公证业务,在行文与送达
公证书上,均使用县人民法院印鉴。
1982年 8月,经县政府批准正式成立绥化县公证处,隶属于绥化县人民政府司法科,独立
办公,启用公证处印鉴。主要公证业务有14项: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②证明继承
权,③证明财产赠送与分割;④证明收养关系;⑤证明亲属关系;⑥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⑦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⑧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⑨证明文件的副本、
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⑩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本上证
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⑾保全证据;⑿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⒀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涉外”公证事务等。
县公证处1982年8月成立至1982年末,共接待来访51人次;办理外地公证处委托办证2件,
办理本县“涉外”亲属关系证明3件,收养子女证明3件,财产分割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