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保险

第三节 保险



  

  1949年,绥化县国营企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53年,公私合营、私营、合作社经营
的百人以上的企业也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退休费具体规定为:连续工龄满 5年不满10年的按
本人工资50%支付;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连续工龄15年以上的按
本人工资的70%支付;如因病退休的均降至本人工资的60%。因公致残退休不需要人扶助的按60%
支付;需用人扶助的按75%支付。

  1978年,退休费标准做了调整;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支付;满15
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支付,2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5%支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连
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支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
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支付,因工致残的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的 90%支付,并发给护
理费4元;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的80%支付;低于35元的按35元支付,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
退职,并发给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工资的40%支付,低于30元的按30元支付。

  女职工正常产假56天,工资照发,并补助4元;双生、难产休70天,工资照发,补助8元。

   职工退休退职情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