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 1949年,国营事企业职工实行俸给制,区以上国家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新参加机关工作
的干部,部分供给、部分工资,按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职工工资分为 3等39级,最低工资为
42工薪分;最高工资为 362工薪分。工薪分值由经济计划部门按月公布。同时城内设有工薪商
店,保证实物供应。
1950年,国营事企业工人工资改为 8级制,技术人员改为23级制。每月工资最低为:轻工
业75工资分,重工业90工资分,技术人员400工资分。年月工资最高级为:轻工业215工资分,
重工业270工资分,技术人员1,100工资分。
1952年,进行了工资改革,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增加的幅度在15%—20%,逐步实现 8级工资
制,职务等级工资制。实行供给制的机关工作人员增加了津贴,改为供给制加津贴的制度。津
贴分为21个等级,按工作职务评定。
1953年,将供给制加津贴制度改为津贴费由个人支配的包干制。次年,又将实行包干制改
为工资制。同时,提高了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育人员、卫生
技术人员和文艺人员的工资标准。
1956年,又进行了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了货币工资制。改革后,
人月平均工资为48.11元,比改革前的人月平均工资增加7.79元,平均提高19.6%。同时,有1,029
人晋级,占职工总数的14.2%。
1959年,进行一次调级工作,工业、基建、交通企业和公用事业单位的工人升级面为 30%;
干部为 10%;农业、林业、水利和商业部门的职工升级面为5%;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升
级,但个别的可调1—2%。全县升级人数为881名,占职工总数的6.7%。
1962年,全国工资整顿,绥化县执行四类地区工资标准。次年,国家又对企业、事业单位
及机关18级以下干部按40%的升级而调整了工资。
1977年,国家又给工资较低的职工调整了工资。范围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
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以及商业、
服务业、文教卫生部门和国家机关的职工。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也调整了工资。
全民固定职工晋级人数为8,275名,占职工总数的49.6%,全民所有制长期临时工晋级人数为391
名,集体所有制职工晋级人数为2,120名,占职工总数的38.8%,集体所有制长期临时工晋级人
数为199名。
1979年,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职工升级和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升级人
数为11,378名,升级面为46.3%;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升级人数为2,489名,升级面为 40%;
同年,部分企业实行内部浮动工资、全优超额奖、小标准计分奖、小集体超额计件、提成制等。
历年全民所有制全部职工工资情况
历年集体所有制全部职工工资情况 年末情况
注:1968年以前包括林业系统,不包括铁路系统,1969年后不包括铁路、林业和农场局系
统(全部职工和临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