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抚安置
第一章 优抚安置
优抚 1948年,对居住在农村的军人家属实行代耕优抚政策,即烈军属的土地由当地群众
代耕。到1955年,全县为三千余户烈军属代耕土地65,651垧。1956年,开始实行优待劳动日制
度,对收入低于本地年平均劳动日标准的烈军属,给予优待劳动日补助。到1958年,全县各农
业社共付出 152,020个劳动日,补助给烈军属。1982年全县享有优待劳动日补助待遇的优抚对
象1,292户、5,364人,共补助优待劳动日183,052个,平均每户142个、每人34个。
1962年,开始对部分老弱病残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由民政事业费中按季发给生活补助费。
1965年,全县享有定期定量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为225户、314人,共补助人民币16,412元,平
均每人52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定期定量补助取消。1976年恢复定期定量补助,全县享受
定期定量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610户、646人,共补助人民币59,806元,平均每人93元。到1982
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共计1,416户、1,502人,当年共补助人民币98,458元,
平均每人66元。
1982年 1月,开始对家居农村的现役军人普遍实行优待。优待方法是:以大队为单位按当
地中等劳动力的收入标准提取优待金,由大队存入公社银行,留做退伍军人的安家费。全县现
有2,278名现役军人享受优待,共提取优待金569,500元,平均每人250元。
复员安置 绥化县的复员安置工作是从1945年11月开始的,由县民政科负责。1948年10月,
县民政科设置了荣复管理股,专门负责复员安置工作。1953年,将荣复管理股改为优抚股,对
外称为转业军人委员会。1966年优抚股撤销。1971年,成立复员安置办公室,负责复员安置工
作。
军用供应 1964年 8月,成立了绥化县军用供应站(临时的)。1980年,经上级批准,绥化
县军用供应站改为常设机构。现有编制 5人,主要业务是负责过往经绥部队、新兵入伍、老兵
复退的食宿安排等。
复员军人疗养院 绥化县复员军人疗养院,于1959年建立,地址在县城东南五道街 (今第
六中学校址),建筑面积540平方米,当年入院疗养荣军71名。该院有行政、医护人员14名、工
勤人员2名。1963年7月,绥化县复员军人疗养院先后接收了望奎、庆安等两个县的复员疗养军
人。该院人员编制扩大,设立床位80张。后担负绥化、望奎、庆安、铁力,伊春等 5个市县复
员军人的疗养任务。1970年,绥化县复员军人疗养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