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家庭结构
第三章 家庭结构
解放前,全县家庭结构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多代人同居的大家大户,多者可达百口人
以上,少者也有四五十口人,这类家庭多为家道殷实,占有土地、生产工具。属这种家庭类型
的在今县占少数,其族规家法较为严明,家庭劳务分工明确,一般由长子当家。二是一、二代
人或二、三代人同居的小家小户,这种类型的家庭多为“扛活”“耪青”贫寒的家庭,没有或
有少量土地及简陋生产工具。属这种类型的家庭,占全县大多数。三是孤男寡女“搭伙”组成
的家庭。这种家庭多为中、老年丧妻、丧夫而又比较贫寒的人,迫于生活而自愿结合的,这种
类型的家庭在全县占极少数。
土地改革时期,许多大户人家财产被分,大户变成一个个独立的小家庭。
互助组,合作化时期,又出现极少的二三十口人的较大人家。六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
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除农村有极少数一二十口人的较大户外,全县基本上都是小家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