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人民生活第一节 职工生活 解放前,统治阶级对人民生活根本不过问,不仅失业人员找不到职业,在业的也有被解雇
的威胁。很多失业者流浪街头,每年寒冬季节,冻死饿死人的事件。屡见不鲜。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对失业人员进行妥善安排,职工生活基本有了保障。县人民政府为保
证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于1951年成立了劳动科,各企业都成立了劳资协商会。
如劳资双方发生意见或纠纷,都通过劳资协商会解决。
为解决工人的生产、生活问题,仅在1956年,就安排了 2,483人。同时对残老孤幼进行了
救济,曾以合作社与生产小组形式,组建了被服厂、弹棉厂等8个单位,参加生产的人数达250
人(包括烈军属)。
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贯彻了按劳付酬政策,进行了 4次工资改革,逐
步地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1953年以后发给职工货币工资。1949年,全县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229元,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5元,比1952年提高44.2%;1958年为612元,
比1949年增长了167.2%。其中,乡干部增长31.2%,小学教员增长20.9%。
在提高工资的同时,为了保证职工的绝对收入,商业部门对商品价格做了几次适当调整,
1956年百货降价3.45%,布匹降价3.75%,医药降价6.54%,副食降价10%。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职工的福利设施也逐年增加。全县职工都分别实行劳动保险和公费
医疗,对疾病、伤亡、残废的职工,国家全部包下来,同时对家庭困难的职工,国家每年都拨
出经费补助和救济。此外,各系统都建造职工住宅、职工食堂、俱乐部、卫生所、托儿所和浴
池等。
职工家庭基本情况 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