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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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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书所载内容,上限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开始,下断至1981年。但有些内容,为溯
本追源,则不在此限。

  二、为梗概全貌,简述发展,记其变化,揭示规律,在全书之首,冠以“概述”,以便于
读者,察微知著。

  三、本书大事记中所载内容,均为本县自然、社会,人文方面的大事、要事、新事。为避
免出现割裂状态,在编写时,采用了编年体与记事本末相结合的写法。

  四、撰写人物传时,主要依据如下原则,即不为生人立传;立传时以本籍为主,但亦兼顾
外籍。

  五、建国以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主要按照“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分散在有关章节和大事
记中去记述,未设章节专述。

  六、为反映事业的发展,在一些编目之后,附录了一部分文件资料,以补正文之不足。

  七、本书由记、志、传、图、表、录等几种形式组成。在设置篇目时,以类系事,横排纵
述,纵横结合,以横为主,力求反映本县之全貌。

  八、本书资料来源有三:一是录自省、县档案部门的历史档案和现行文书档案;二是选自
旧志书及部分图书、杂志,报刊之有关资料;三是取之于当事着和知情者的口碑材料。

  九、本书所有引文、术语及专用名词等,均在文中作了脚注。

  十、有些地名,在历史上出现过写法不一的现象,如“洪河”、“洪和”、 “人和”、
“仁合”、“仁和”、“银河”;“十里”、“实理”;“郑义”、“正义”等,遇到此种情
况,撰写时,均保持了历史上的习惯写法。

  十一、凡今地名与原名有异者,均在第一次出现时作了夹注,如满沟(今肇东镇)、甜草
岗(今肇东镇)、扎克霍硕(今五站)等,以后再次出现时,则不做夹注。

  十二、1937年12月3日以前,文中县城均为昌五。以后,均为今肇东镇,书中不再一一作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