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洪涝灾
第二节 洪涝灾
县内沿松花江一带,地势低洼,每逢雨季,常受内涝灾害。
民国三年(1914年)八月,连降大雨,江水暴涨,沿江一带淹没农田九万七千二百九十亩。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六月下旬,连降暴雨,松花江水泛滥成灾,沿江一带平地水深四尺。
康德元年(1934年),沿江一带洪水为害,淹没农田二万六千九百五十亩。
解放以后,据统计,1949年至1981年间,有二十五年发生涝灾,平均每年受涝农田十二万
七千亩。其中,1956年和1957年的洪涝灾害最为严重。
1956年8月5日上午,老山头(东发人民公社境内)附近江堤决口,决口处宽达六米,两侧江
堤每小时坍塌速度达四米,二天内即坍塌一百二十六米,直接淹没农田十五万亩,泡倒民房四
千间,损失价值达八百余万元。
1957年夏秋之际,因降雨时间长,雨量大,松花江水位猛烈上涨,涝洲水位最高时达一百
二十三点一米(警戒水位为一百二十米)。堤内积水低于松花江水位,无法排除,内涝程度相当
严重。据调查,受灾农田达四十二万亩,有一百八十五个自然屯被淹,泡倒房屋二千七百零四
问,即将要倒的房屋一千三百九十三间,淹死役马四百五十八匹,牛两头,羊四十五只,猪二
十五头。
1960年以后,虽有农田受涝,但基本没有成为大的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