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本县自划井垦荒,建立村屯时起,土地即为私人所有。民国及伪满期间,土地高度集中在
地主、富农手中。他们利用自己占有的土地,依靠出租或雇工的方式,对广大农民进行残酷的
剥削。
东北解放以后,于1946年春,本县实行了“二五减租”和“二五增资”①运动。1946年夏
季,还进行了分青苗活动,从而揭开了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1947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颁发
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本县首先在城区史家店屯进行了土地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全县开
展了“砍大树”②、挖财宝、平分土地为内容的土地改革运动,从而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
制,第一次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土地改革以后,本县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大体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农业生产互助组
1948年,经过土地改革,农民按家庭人口平均分得了土地和部分生产工具。但由于生产资
料不足,耕种土地确有困难,因此,一些农民便自发地联合在一起,组成一些小型的农业生产
互助组织,从而渡过了生产上的难关。据此,本县在1948年5月,提出了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
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的要求,并首先在十三区大榆村办起了第一个常年互助组——董殿福农
业生产互助组。同时,又在二区三合树(今黎明人民公社三合生产大队)办起了郝景田农业生产
互助组。互助组是为了解决缺乏劳动力、耕畜和农具的困难,根据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
而组织起来共同劳动、进行换工互助的组织。虽然组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及收获
的产品仍属于私有,但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种组织已经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性质。
1949年春耕时,全县已有农业生产互助组九千一百一十七个。
注:①抗日战奇和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在土地改革前.实行了 “二五减租”和“二五
增资”,即不论任何租佃和工资形式,均在原租额中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原工资中增加百分之
二十五。
②即斗争地主、汉奸、恶霸。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 3月,在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基础上,首先办起了董殿福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
合作社是劳动人民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土地、车、
马等生产资料可以作价向农业生产合作社投资,秋收分配时,可以按股金进行分红。至1955年,
全县已办起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千三百九十九个,入社农户为四万九千余户,占全县总农户的百
分之九十七。1956年,社会主义高潮期间,纷纷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仅一个月时间,全
县就将所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二百六十五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为五万六千
余户,由于在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出现了激进现象,1957年,又分批分期地对高级农
业生产合作社进行了整顿工作。
三、人民公社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精神,1958年 8月16日至26日,首先在
东发乡建立了第一个人民公社——红旗人民公社。8月下旬至9月 6日,仅用十天时间,又在全
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成二十一个人民公社,从此,全县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农业、工业、商业相结合的社
会主义经济组织。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①。人民公社各级组织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实
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
庭副业。人民公社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1978年以后,党中央放宽了农村的经济政策。1981年,在农村推行了统一经营,联产到劳
责任制②。但是,直到年末,联产计酬责任制还没有普遍铺开,平均主义的计酬问题还没有全
面解决。有的生产队虽然实行了分组作业,联产计酬,但极不彻底,出工不出力、“大帮轰”
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注:①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②就是把农业生产田间作业的任务承包给劳动力本人,然后联系产量计算报酬。
1981年农业生产责任制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