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业生产第一节 土地开发 清朝末叶,本县境内为一片荒原,仅有少数蒙古族牧民放牧狩猎,很少有人从事耕作活动。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将军萨保①派道员周冕来境地办理放荒事宜,此举为本县大规模垦
荒之始。周冕放荒之初,首先丈量土地,划地为井字形,每井长六市里、宽六市里,平方市里
为一方,一井地计三十六方。“每方有土地四十五垧”②(合四百五十亩),一井地计一千六百
二十垧(合一万六千二百亩)。因划地过多,为便于管理计,各井名称皆以《千字文》之文字为
序,然后再按数字编码而成。如“天字一井”、“天字二井”等等。以后则按“天地玄黄,宇
宙洪荒”(因嫌文中“荒”字不吉,改为“昌”字,如“昌字五井”等)字文,依序排列。凡不
足一井之地者,则谓之余荒。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经龙江道派员清查,境内实放毛荒二
百九十万零五十七亩三分。
民国期间,政府未提倡土地开发事。民国十六年(1927年),境内耕地为二百余万亩。
伪满期间,日本人曾自行组织开拓团在宣化村、瑞光村等地开垦荒地。其组织规模很大,
但为时不长,开垦面积亦不多。伪满洲国垮台时,其开垦的耕地随即归为人民所有。
注:①清光绪二十六年七月至二十九年(1900年至1903年),萨保任黑龙江省将军
②《黑龙江志稿》卷八,第二十六页。
建国以后,1952年至1978年间,共开垦荒地十八万三千九百九十九亩。以后,为了兼顾牧
业的发展,采取了保护草原的措施,垦荒之举,遂不被提倡。
本县历年开垦荒地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