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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土地管理

第十节 土地管理





  本县境内土地,分为耕地、草原两大部分。1947年1O月,《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废
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了耕者有其田,土地遂变为农民所有。以后由于农业生产合作化的
发展,生产关系的变更,耕地又逐步变为集体所有。而草原部分,自解放以后,即为国家所有。
建国以后,尤其是第二个五年计划①以后,由于人口的逐年增多和各项事业的飞速发展,各项
建筑占用土地面积越来越多,致使草原、耕地的面积有逐年减少之势。1957年全县拥有耕地三
百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五亩,1973年减为三百零八万八千三百五十八亩。1962年,根据《黑
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土地开始进行管理。凡因建设而征用土地或国营农、林、
牧、渔场因新建、扩建而占用土地,均需经有关单位批准。1965年,对土地征用单位,发放了
土地执照,确定了土地使用权。1968年,对征用耕地和开垦荒地的审批权实行下放,规定凡征
用土地一百亩以下者及开垦使用国有荒地者, 县级即可批准。1974 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布了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布告》,重申对国有、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空地、草原,不经县以
上单位批准,一律不准占用、转让、出租和买卖。并成立了县土地划界办公室,负责土地管理
工作。1975年 5月,县革命委员会制定了《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规定》,明确了审批权限,为
城镇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提供了保证。1979 年,黑龙江省颁发了《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
行),其中规定:“农村建设占用非耕地,由人民公社批准,占用耕地由人民公社审核,报市、
县批准”。同年,县土地划界办公室并入农业区划办公室。1980年,在农业科内设土地资源调
查组,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及其管理工作。但是,直至1981年,私占滥用土地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在农村,公社建筑、砖厂扩大、增加场院、社员建房等都占用了一些土地。至年末,全县有五
万余亩耕地被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

  为加强对土地的管理,1966年以来,曾多次进行检查。对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私占滥批、
自由转让土地等问题均及时作了处理,或按国家政策补办了合法手续。
 
注:①1958年至1962年.为第二个五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