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机械管理
第二节 农业机械管理
1954年,省农业厅拨款五千一百五十三元,筹建农业技术推广站二处,并拨给拖拉机一台,
自此,本县农村第一次出现了用拖拉机耕种土地。以后,八区的三合拖拉机推广站、十三区的
大榆拖拉机推广站、十五区的太山拖拉机推广站,相继都有了少量拖拉机和机引农具进行田间
耕作。从此,拖拉机和机引农具的数量逐年增多,对其管理,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国营省办垦荒站(1955年11月至1958年 2月)阶段 1955年11月,黑龙江省农业厅在宋
站设拖拉机垦荒站一处(后迁至肇东镇),专门从事开垦荒地,供移民耕种。垦荒站的管理形式
为国营省办,管、供、修高度集中,管理干部及驾驶人员均由国家调配,开荒收费亦上缴国家。
二、国有社办,自负盈亏(1958年3月至1962年7月)阶段 1958年3月,农村正处于高级农
业生产合作化阶段,土地已由分散变为高度集中。为了有计划地摸索经验,为全县实行农业机
械化创造条件,首先在姜家、太平、尚家三个乡使用拖拉机耕作。这时拖拉机的管理形式为国
有社办、自负盈亏,国家不再给予补贴。
三、国有国营,机站统负盈亏(1962年8月至1969年2月)阶段 在拖拉机国有社办期间,因
机具过少,全县农业机械化水平发展不够平衡,加之农村社队对农业机械管理不善,造成一些
损失浪费。所以从1962年 8月开始,又重新将拖拉机收归国有。这时县设置农业机械技术管理
总站一处,下设十六个机耕队,负责全县农机作业。在管理方法上,由社队自负盈亏变为农机
队统负盈亏,农机队按时为农村社队耕作,定额收费。
四、社队自营自管(1969年3月——)阶段 1969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拖拉机由国
有国营变为社队自营。县革命委员会也相应地作出决定,将县农业机械技术管理总站
所属的一百二十五台拖拉机及其所有机引农具折价后,全部下放给社队,由社队自行经营
管理。在此期间,各人民公社均设置了农业机械管理站进行管理,县仅负督促检查、技术指导
之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机具原来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两级经营,又发展为人民
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经营。与此同时,还加强了油料管理,采取了一些较为先进的节
油措施。1979年,在全县三百一十六个机耕队中,开始推行绥棱县靠山人民公社农机站的“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收费,按亩挂分,单车管理,双包一奖”为内容的经济核算制,基本
解决了驾驶人员在分配上吃“大锅饭”的问题。1980年,普遍推行了农机田间作业标准化。1981
年,全县机耕队在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基础上,又实行了联产计酬责任制,进一步把驾驶员的经
济利益和生产队的粮食产量联系起来,从而充分调动了驾驶人员的生产积极性。在此期间内,
还相应地制定了农机具操作、保养规程,开展了农机具技术状态升级赛,使拖拉机和机引农具
的技术状态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