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产捕捞 水产捕捞事业,据有稽可考,可上溯到民国元年(1912年)。当时,渔户王荣显利用排水沟
子创办渔港一处,面积为八百平方丈,并有四平方丈鱼圈一处。民国十五年(1926年),沿江一
带有代表性的渔户十余家,常年从事捕捞事业。伪满康德二年(1935年),第三区辖内之空唐木、
耳朵限、大摆一摆、马饮河、排水沟子、西北岔等地设私人渔场六处,从事捕捞事业。捕捞工
具,主要是渔船和渔网。春夏秋三季,乘船撒网捕捞,冬季则在冰上钻眼,下拉网进行捕捞。
民国及伪满期间几个年份捕鱼情况 单位:吨
解放初期,渔业生产仍以捕捞为主。捕捞手段,沿袭旧法。捕鱼队伍,时聚时散。这种生
产方式虽产量低微,但却使农民增加了收入。1952年 9月,为保护幼鱼的生长,县人民政府发
出通知,严令禁止滥捕幼鱼,以利鱼类繁殖。1955年,全县渔民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将三个
水产区、二十五个水产村的一千零三十四名渔民组成了八个农渔结合的生产合作社。同时省农
业厅还发放渔业贷款六千元,增补了设备,更新了渔具,扩大了生产能力。1959年,有十个管
理区组织了联合远征捕鱼队,本年捕鱼量为一千四百余吨。1964年,县商业局组织生产渔船二
百只,各种网具二百九十九件,各种钩类三万八千五百把,建鱼亮子五十六处,鱼囤二百八十
个,编花篮子一千六百九十三个,为发展水产捕捞事业创造了条件。1965年,农渔兼业队发展
到一百多个,捕鱼网具已大多数用上尼龙、胶丝制品。危害鱼源的渔具,已基本淘汰,不再使
用。以后直至1981年,在松花江上从事水产捕捞仍未间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