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营管理 民国三年(1914年), 曾于松花江沿江一带渔区设稽查员一名, 主管渔业事宜。民国六年
(1917年),于拉里泡、涝洲屯等处设有渔业公司,管理水产捕捞,并沿江设防,征收渔税。
解放后,于1949年设渔业公司,专门负责指导渔业生产和购销工作。当时,曾把一些大型
泡沼收为国有,实行计划捕捞。本年 12月,为了做到税收合理, 明令取消了额外加给渔民的
“渔业地皮股”,激发了渔民捕鱼的积极性。1952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了发展副业生产,
对渔民的水产品采取积极收购的政策,从而保证了渔民生产水产品的销路。1959年,商业局内
设置了水产科,同时建立了四所半工半读水产学校,加强了技术力量的培养。1960年,县人民
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鱼类越冬的指示》,并将原国营涝洲水产养殖场划分为三个独立核算
的渔业基地(即涝洲、大似海、五湖带水产养殖场)。同时,沿江人民公社都成立了渔业管理委
员会,建立了六个水产品收购点, 力图求得水产事业稳步发展。但是由于受到 “共产风”、
“浮夸风”的影响,一度形成滥捕、滥捞、竭泽而渔的局面,以致吃了老本,使渔业的发展受
到了一定的影响。1962年,县人民委员会根据“水面国有,三级管理,共同捕捞”的原则,制
发了《关于水产资源使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确定了水面所有权。此办法规定,水面一经固
定,即可长期使用,不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动,保持了渔民生产的稳定
性。同时,县人民委员会指示,除自食性生产外,凡从事渔业生产的场、队都应按照“三、七”
或“四、六”①的购留比例,交售商品鱼。这些政策和规定,在当时都有利于水产事业的发展。
1972年,为了加强对渔业生产的管理,县革命委员会内设水产科。1979年以后,由于商品鱼基
地的建成,养鱼水面的增多,养殖量也逐年增多。1981年,养殖量即达七百一十吨,其捕鱼总
数创解放以后三十余年的最高记录。
注:①即卖给国家百分之七十,自留百分之三十或卖绐国家百分之六十,自留百分之四十。
1949年至1981年渔业生产情况表 单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