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多种经营第一节 家庭多种经营 解放以前,一些农民在从事田间农事之余,常利用闲田隙地及多余劳力从事种植、编织、
熬制、养殖、捕捞、狩猎等诸业活动,以增加收入。
解放以后,政府对农民的家庭副业生产,历来加以倡导。1954年以前,指导农民从事副业
生产是生产自救的主要方法。但当时多为权宜之计,没有长远规划。1953年,因灾情严重,农
业普遍歉收,曾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过一个多种多样的群众性副业生产活动。1955年农业合作化
时期,曾规定社员在不影响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可以经营家庭副业。1958年至
1960年“大跃进”期间,由于“共产风”的影响,农民的副业生产受到冲击,没有更大的发展。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改草案)中指出:“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
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但以后由于
受“左”的思潮影响,农民的副业生产大都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被割掉。1965年,中共中
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指示》,对社员的正当副业生产继续给以鼓励和
支持。1966年,县设立多种经营办公室。以后,直至1974年,多种经营因再次受到割资本主义
“尾巴”的冲击而一直处于一般化状态。1977年,多种经营生产逐步受到重视,并由权宜之计
变为长远规划。1977年以来,每年都制定全县性的多种经营生产计划,对猪禽、甜菜、烟、麻、
油料、苇草、水产、果药、林木、编织、养蜂、养兔、养鹿、养蚕、熬碱、熬硝以及粮瓜混种
等项生产均作了周密安排,农村的多种经营才真正有了一个较大的发展。
1977年至1981年社员家庭副业生产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