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方国营及合作社营工业的经营管理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地方国营及合作社营工业的经营管理
建国初期,对工业企业管理没有具体方法和经验。1951年成立企业公司后,对工厂主要实
行计划管理。在生产上,主要是按年、季、月下达生产计划和其它指标;在财务上,对企业流
动资金实行了集中管理;在成本管理上,各工厂还没有明确的制度,只是建立了车间的原始记
录,在计酬方法上,大部分企业按定额付酬,部分企业实行计件工资。
1956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精神。本县成立
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并召开了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了手工业联合社章程,加强
了对手工业的领导。
1960年,开始贯彻了“鞍钢宪法”,实行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干部参加了劳动,
工人也参加了企业管理。
1961年以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下发的《工业七十条》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
八字方针,掀起了比、学、赶、帮、超的群众性竞赛高潮。恢复了计件工资,实行了三级经济
核算。在管理方法上,实行定员、定额、定产和干部参加顶班劳动的制度。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在“造反有理”的口号下,原来工厂的各项管理
制度均被视为“管、卡、压”而被废除。
1977年,工业战线普遍开展了“工业学大庆”的群众运动,各工厂都制定了争创大庆式企
业的规划,建立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出勤考核制、操作规程制、原材料定额消耗制、设备
维修保养制、经济核算制、质量检查制和安全生产制等七项管理制度。
1979年,由于贯彻了中共中央《工业三十条》,进一步整顿了各工厂企业的领导班子,加
强了八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考核工作,开展了以增产节约为中心的劳动竞赛,从而使企业管理工
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1980年,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县委在对“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工作进行试点后,
规定了工厂企业在以下八个方面有了自主权。
(1)利润分成和超额利润分成权;
(2)自筹资金使用权;
(3)外贸利润分成权;
(4)计划外生产销售权;
(5)物资使用调剂权;
(6)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和人事管理权;
(7)奖惩权;
(8)抵制额外负担,维护企业自主权。
本年,在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原始记录、设备档案、卡片、计
量、质检、统计等手续制度。与此同时,各工厂企业还实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工厂的生产计
划等重大事情的决定,均要求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平时厂长的工作受党的组织和职工
代表大会的监督。
1981年,实行了计划包干奖惩责任制,采取了主管科对工厂实行定计划指标、定完成时间、
定奖惩标准、定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一定全年、一包到底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