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编 商业
第八编 商业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因东清铁路由境内通过,又因清廷在境内出放蒙荒,故村落居
民逐渐增多,商业遂呈活跃之势。当时,因满沟地处交通要冲,为附近各地物资之集散地,所
以商业更为繁盛。民国及伪满期间,境内主要集镇均有商业活动,这些商业一部分为集资而设,
一部分为单独经营,均为中小商业。其货源大部自哈尔滨、长春、沈阳等地采购,其种类皆为
烟酒、果杂、百货、土产、旧衣、旧物之类。在长期经营活动中,这些商业因受战事危害,官
吏压榨,匪患为灾,同业竞争而兴衰无常。因利微停业,亏损倒闭者,不乏其例。但在客观上,
对本县的商品交流,经济发展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解放初期,对民族商业采取了保护
的政策,商业有所发展。建国以后,尤其是1952年经济恢复以后,为了适应今后经济建设的需
要,对私营商业按照政策,通过公私合营,代购代销等形式,对全县七百八十九户 (占私营商
业户的百分之九十四点二) 私营商业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商业主要类型
有国营商业、合作社营商业、个体商业三种类型。国营商业为全民所有制,在商业阵地上举足
轻重,占绝对优势。1956年,国营商业的商品购进额为二千六百六十五万一千元,销售额为二
千九百三十三万元。至1981年,商品购进额为七千二百一十万零四千元,销售额为七千七百七
十四万三千元,分别增长了二点七倍和二点六五倍。合作社营商业为集体所有制,占有一定比
重。个体商业,为私人所有制,1978年以前,为数甚少。1979年,由于各项经济政策的放宽,
全县个体商业户增加到一百三十户。 在城乡流通领域中起主要作用的为国营商业和合作社营
商业。“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的合作社营商业曾一度变为国营商业,改变了由社员自愿联
合、自筹股金、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待业青年兴办集体商业和个体
户兴办的个体商业大量出现,补充了国营商业的不足,商业战线又出现了一片兴旺景象。
民国初期,私人经营粮业者甚多,其中有的直接从事粮食购销,有的则从事粮食加工等业,
都给人民带来了一定的方便。伪满中期以后,日本侵略者,对粮食进行大肆掠夺,如组成粮食
搜查班,强行粮食出荷①,加封碾磨,不许随意碾米磨面以及粮食实行配给制等,人民深受其
苦,因而粮食的加工和销售也随之日益萧条。解放后,于1953年,对粮食实行了统购统销政策,
从而保障了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50年,本县征购粮食为一亿六千万斤,销售粮
食为二百二十万斤;1981年,征购粮食为二亿七千九百六十万斤,销售粮食为一亿零一百七十
万斤,分别增加了一点四倍和四十六倍。粮食的储运工作,也已今非昔比。县内运输已大部分
使用机动车,而外运则全部为机动车运输,尤其是火车运输已大部分用动力机械进行装卸。对
粮食的保管,如测水、测温、烘干、晾晒等也日益趋向科学化。至于粮食供应,粮食部门则按
照定量,逐月向城镇居民和农村非农业人口供应成品粮,并根据有关规定供应各种行业用粮。
1978年,部分粮店开始供应居民熟食品,这一措施深受居民欢迎。
注:①伪满洲国涌过不等价交换的办法,强迫农民交售粮食,谓之出荷粮。
民国时期,本县出口物资以粮食为主。伪满时,日本侵略者对县内物资直接从事掠夺,无
平等贸易可言。解放后,对外出口物资有所变化,不但出口农副产品,也增加了一部分工业品,
有的畅销国外,深受欢迎。1972年至1981年,出口商品总额达三千七百七十七万元。1972年,
本县设立了对外贸易机构,对一些出口物资组织收购和加工,并对养殖业、种植业的生产进行
指导,外贸出口工作遂日趋活跃起来。
1960年以前,本县在物资管理、供应、调度和调剂等工作上是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
①的方法进行的。但在工业体制下放之后,这种物资管理方法,显得过于分散,不但造成物资
积乐,而且各个系统之间的物资也很难互通有无。有鉴于此,1980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指示,
单独设立了物资部门。物资部门设立后,改条条为主分散管理为块块为主分级统一管理,从而
解决了供需双方的矛盾,保证了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物资工作的方针是,从生产实际出
发,为工农业生产服务,起着组织生产和促进生产的作用。二十年来,物资部门在物资管理、
供应、调度和调剂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对工农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仅以钢材、水泥两
种物资而言,1960年,其销售量分别为六百五十三吨和一千六百三十吨,1981年,其销售最分
别增加到七千九百七十三吨和四千九百五十八吨,分别增长了二十倍和三倍。
注:①条条为主,这里指各个行业可以自为系统进行物资管理。块块为主,这里指打破各
个行业之间的界限,由物资部门统一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