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交易市场
第八节 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为大牲畜进行买卖交易的场所。民国时期,民间称为马市。凡买卖牲畜者,一般
都在马市内经中间人洽谈后,作价成交。
伪满初期,县内未设交易市场,买卖牲畜者多习惯聚集于满沟八杂市之北广场 (今北六道
街东侧红旗机械厂位置),进行自由交易。康德七年 (1940年)七月,县城及昌五设家畜交易市
场各一处,专门经理家畜交易事宜。
康德八年(1941年)县城及昌五交易市场家畜交易情况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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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以后,于1946年开始,凡买卖马、牛、驴、骡等大牲畜者均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今
县城北八道街毛纺厂位置)活动,1970 年场址迁至十二道街兰肇公路北侧。1956年以前,归属
于工商部门管理,为国家领导下的自由交易市场。1956年以后,交易市场为国营单位,隶属于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业务活动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互相调剂、互
通有无,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经营方式以调剂为主,自营为辅。如县内农业生产缺少役马时,
交易市场可到外地采购马匹,转卖给需用役马的生产单位。1976年至1981年每年都在内蒙古自
治区及陕西等省购马二百匹左右,回县自销。牲畜的价格主要是根据牲畜的体质、年龄,由评
价员在国家规定的价格陋度内评定。成交看,向卖方收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向买方收取百分
之零点五的管理费。1955年至1958年,交易市场比较活跃,每年成交数量在千匹(头)以上。至
1981年以前,每年成交数量约在七百匹(头)左右。
1955年以前,出卖牲畜者,需要出示自产证,农业合作化以后,则要出示生产大队的证明。
1957年,开始对出售的牲畜实行检疫制度,以控制牲畜疫病的蔓延和传染。1981年,为了保证
外贸出口的需要,奶牛、黄牛只准许在县内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