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购销 民国时期,粮食于民间实行自由买卖。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县设金融合作社一处,专
门负责城镇居民的金融业务和粮食交换业务。康德四年(1937年),设立农事合作社一处,专门
负责农产品的检查、储运、加工和交换。同时日本人还用“洋布”、“洋油”、(1940年),金
融合作社与农事合作社合并为兴农合作社,此为伪满时期本县最高粮食管理机构。同年十二月,
日本侵略者为了全面加强对粮油的控制,对全县粮栈实行强制组合,被强行组合的粮栈有三十
二家,其余粮栈被迫关闭。从此,粮食购销均由伪满当局直接控制并统由粮栈组合办理。本年
为了加强经济控制,伪满当局实行了物资配给,县公署内附设经济整备委员会,统管此事。物
资配给主要通过传票制和通帐制两种方法进行,人民必须用传票或通帐购买配给物资。至此,
民间粮油的自由买卖已被彻底取消。康德八年(1941年),伪满当局为了补救侵华战争中给养不
足的问题,严格禁止民间秘密进行米谷及肉食品的交易。同时强化了经济警察,发现买卖或自
食大米、面粉者,均按经济犯罪惩处。
1945年解放以后,私营粮业虽被淘汰,但粮食仍然属于自由买卖状态。1953年,国务院公
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同时,国家和省制发了粮票,在
市面上流通使用。1955年,对粮食实行了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①。实行“三定”
政策以后,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保证了粮食的征购和洪应。1956年,对粮食的“三定”实
行了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1961年至1962年,实行了增产不增购,特大自然灾害减免征购的包
干政策,同时对卖余粮实行工业品奖售的政策。1971年,改粮食包购一定三年不变为一定五年
不变,超产部分按适当比例超购和超购加价的政策。1979年,为了进一步合理稳定农民负担,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对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国家还公布了
粮食收购提价百分之二十,超购提价百分之五十的政策。1980年,征购粮食任务完成二亿九千
万斤,比一定五年任务一亿八千二百万斤超额一亿零八百斤,占原任务的百分之五十九点三四。
1981年,在完成征购粮食任务后,实行了粮食、油料议价收购,议价销售的政策,活跃了城乡
市场,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改善了人民生活。
在征购粮食工作中,从1952年开始,至1981年止,绝大多数年份都程度不同地多征购了粮
食,造成了一部分农民吃国家返销粮。特别是1959年,全县范围内吃粮异常紧缺,很多地方只
得以瓜菜代替粮食。
注:①定产,就是根据农民的土地土质和自然条件,结合经营条件,议定单位面积产量。
定购,就是对余粮户实行统购。从定产中扣出定量的种子、口粮、饲料以后,对剩下的余粮部
分,按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比例定购,如遇灾荒,国家需要在丰收地区增购粮食时,增购数量不
应超过增产部分的百分之四十。定销,就是对缺粮户实行定销,定销数一年议定一次,议定后,
国家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和“当地有什么粮供应什么粮食”的原则,保证供应。
历年粮食购销情况表 单位:千斤
历年城镇非农业人口用粮及行业用粮情况表 单位: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