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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编 工商及物价管理

第九编 工商及物价管理



  解放以前,由于生产资料为私人所有,县内工商业处于自由发展状态,官署仅负收税之责。
解放初期,政府较为重视工商业的发展,对其采取保护的政策。1946年1月1日,县组成工商业
联合会,行使工商管理职权,对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1950年,全国财政经济统
一后,开始着手调整了公私关系,贯彻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
策,工商业得到了进一步恢复和发展。1957年,私营资本主义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对一
部分尚未公私合营的商业个体户,继续采取“利用、限制、改造”①政策。“文化大革命”期
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列为对“资产阶级”的专政机构,其工作重点亦转移到打击投机倒把
上来。1979年以后,由于经济政策的放宽,个体商业和集市贸易又活跃、兴旺起来。

  物价工作不但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而且也涉及到千家万户。建国以后,根据省有关
指示,加强了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县物价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家
规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检查监督,对地方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的价格逐一进行审定,对稳定物价,
稳定市场,都起到了保障作用。

  注:①即利用共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限制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改造为社会主义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