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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国时期赋税

第一章 赋税

第一节 民国时期赋税





  民国期间,赋税项目多达八种,其中以田赋为大宗。

  一、地租(即地捐)。按土质肥沃程度,分为三等。一等地每垧征收大银元五角;二等地每
垧征收大银元三角五分,三等地每垧征收大银元二角。民国十八年(1929年)改订地租,上等、
中等地每垧均征收大银元五角,下等地每垧征收大银元三角。

  二、司法补助税。民国十五年(1926年),改订赋税规则时,分为三等。一等地每垧征收大
银元三分,二等地每垧征收大银元二分,三等地每垧征收大银元一分。

  三、经征费。从地租中截留一小部分留本县用,即为经征费。民国初年,按上缴地租金额
多寡支配经征费。 后从地租和司法补助税中, 每百元提出银元三元留本县用,因此亦称之为
“百三”经征费。

  四、街园基租。放荒时采留适合之地为建城镇之用,称为街基;菜园、坟地占地称为园基。
民国十五年(1926年),街基租分为三等。一等每平方丈征收大银元一分二厘,二等每平方丈征
收大银元七厘;三等每平方丈征收大银元三厘。园基租每平方丈征收大银元七毫。

  五、草旬租。征收租率不一,有的以方为单位计算征税,有的以草场大小征税。

  六、田房契税。民国十五年(1926年),买契每百元征税六元;典契每百元征税三元,契纸
费每张收税五角,契照一张收税五分。

  七、垧捐。垧捐随地租征收,其性质类似地租。垧捐有三种即学费,专充办学之用,每垧
捐率为江钱四吊,警费,专充办理警政之用,每垧捐率为江钱八吊三百文,保卫团费,专充地
方办理深卫团务之用,每垧捐率为江钱二十八吊。

  八、杂税。除田赋外,另有各种杂税。税率税目时有变化,可以根据情况,任意增减。

   民国三年(1914年)各种杂税一览表 单位:元(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