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算管理 民国期间,财政收入主要有四个来源,一为地租,二为垧捐,三为契税,四为杂费。土地
一经开荒耕种后,即需缴纳地租。但收缴新开荒的土地地租时,省、县三七分成 (即省分七成,
县分三成)。 民国五年(1916年),本县每户农民需负担自治垧捐、学田垧捐、保护团经费以及
其他捐税计八吊五百文。全境商户负担税捐总额为十一万三千四百二十七吊零四十文。经费支
出去向有二,一为国家支出,主要包括警费、保安经费、地方自治费等,一为地方支出,主要
包括县公署行政费、监狱费、司法费等。
民国时期几个年份地方经费岁出岁入表
伪满期间,财政收入分为国税和地方税两种。国税包括地税、契税、牲畜税等,此类税款
由县征收后解省;地方税包括地捐(地税附加税)、粮捐、屠宰捐、妓捐、车捐、财产捐、杂捐
以及保甲费、地号费、农务会费等,此类款项属地方经费收入。主要支出部分有县公署行政费、
警费、教育费、劝生费及临时费等。
伪满时期几个年份岁出岁入表 单位:元
1946年至1950年,伪满遗留下来的经济尚未完全恢复,国家行政干部尚实行供给制①,收
入由省拨款,支出由省核销,管理方法较为简单。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了《预算
决算暂行条例》,划分了职权范围,财政管理开始走向正轨。1953年,实行了新的“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财政制度,由供给财政转为建设财政,改变了重收轻支的倾向。1956年,实行了
“总额控制,块块包干,多收多支”的管理方法,一部分财权下放给工厂企业,调动了地方管
理财政的积极性。1961年,根据集中统一的精神,对财权工作调整了关系,改进了体制。地区
对县实行“收支定项,比例分成,地区调剂,超额奖励,一年不变,的体制。对城乡人民公社
属于国家财政收支部分,实行“收入分项计算,分别上交,支出下拨,包干使用,节余归社”
的体制。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其主要特
点是收支挂钩,即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完不成收入计划者,压缩行政事业费开支。1980年,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县对企业实行“超收分成,减亏分成”的办法,并
允许企业从分成中拿出一部分兴资金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职工个人。对科技、文教、卫生事
业和行政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这些办法充分调动了各单位增产节约,
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注:①解放初期.按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需要,对工作人员免费供给必须品的一种分配
制度.供给范围包括个人衣、食、住、行、学习等生活必须用品及子女的生活、保育费和一些
零用津贴.
1950年至1981年财政岁入岁出表
注:1950年东北币:元;1951年至 1954年旧人民币:元;1955年起人民币:元。1962年
以后,以千元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