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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四章 财务监督




  1946年,县设财粮科,内设审计一职,主要对财政工作进行监督。1950年1O月,执行了中
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制定的关于《设置财政监察机构办法》的细则。1951年12月 6日,在财政科
内增设了财政检查员。1961年 5月,改设专职财政监察员一名。财政监察任务日渐明确。根据
几年来的做法,财政监督工作的主要范围是:

  1、监督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执行。

  2、监督预决算及财务收支计划的编造及执行。

  3、监督税款、利润、折旧及其他应缴款项的正确计算和如期缴库。

  4、检查银行出纳业务和基本建设拨款办法的执行。

  5、对增产节约的开展及贪污浪费等不法行为进行监察。

  6、对会计业务的正确处理及各种报表的及时报送进行监督。

  7、对财会人员遵守财政制度、忠于职守的监察。

  8、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及监察。

  9、对农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监察。

  10、提出改进财务工作的建议。

  1966年以前,历年都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县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卓有成效。1966年
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对此项工作未加过问。1977年到1981年,虽然未设专职财政
监察人员,但每年对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加以改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