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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贷

第二节 信贷



 
  据伪满康德三年《肇东县一般状况》记载,大同二年至康德元年(1933年至1934年),曾二
次发放农业贷款。1933年放贷款二十九万一千九百三十六元,收利息二万八千八百零七元,月
利率为千分之八点二。1934年,放贷款三十五万七千六百九十九元,收利息三万零五百八十七
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七点一。由于利率过高,贷款户数极少,1933年,贷款农户仅有一千三百
六十七户。

  解放后,于1946年设东北银行肇东中心支行。1948年,开始向农村发放贷款。建国后,贷
款业务日趋繁忙和完善。

  一、贷款对象 凡工商、交通、物资、供销部门以及县办大集体企业,均为贷款对象。

  二、贷款种类 分国营工业贷款及商业贷款两类。

  三、贷款的原则 只能作为企业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短期周转,不得作为他用。

  四、贷款利率 国营企业、城镇集体经济贷款,月息为千分之四点二。农副产品预购定金
贷款,月息为千分之三点六。

  五、贷款的管理贷款业务由国家银行统一管理,其他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贷款必须按
批准的计划发放和使用。贷款数额必须同企业周转中的适用、适销的物资总额相适应。贷款必
须按期归还。

   历年人民银行信贷情况表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