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公债与国库券

第三节 公债与国库券



  

  一、公债 民国三年至五年(1914年至1916年),本县曾有募集公债之举。其办法为每一方
地劝募一元。民国三年(1914年),募集金额为一万四千五百四十元。民国四年(1915年),募集
金额为六千九百三十五元。民国五年(1916年),募集金额为四千五百元。于纳租时,将公债款
交齐后发给收据,然后汇集,统交省财政厅。

  建国后,1950年,国家曾动员人民将自己节余的资金认购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以支援国家
的经济建设。1953年12月,国家开始实行认购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规定利率为年息四厘,并每
年分期分批通过抽签的方法偿还。

   1954年至1958年认购公债情况表



  二、国库券 为了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于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其发行对象主要为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
等,群众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的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也可以自愿认购。国库
券利率为年息四厘。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本金。本年共认
购国库券七十万零四千元。